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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的指导意见


【颁发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0]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的指导意见
(皖政〔2010〕1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实施对外开放战略

(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积极抢抓机遇,强力推进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开放型经济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扩大外贸进出口、增加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外来投资者也在我省获得了良好的投资回报。当前,世界经济正在逐步复苏,产业和资本的转移与流动企稳回升,但基础仍不稳固。面对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不仅可以解决加快发展中的资金、技术和管理问题,而且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全省对外开放水平。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牢把握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历史性机遇,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合作不动摇,坚持“引资”与“引智”相结合,全面提升利用外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政策引导

(二)科学编制《安徽省“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着眼于我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认真编制实施《安徽省“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力争“十二五”时期,全省利用外资超过300亿美元,世界500强企业来我省投资设立企业数累计达到100家,境外投资20亿美元。

(三)适时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安徽省部分)。结合实施“十二五”规划和《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分阶段、有重点地把能够发挥我省比较优势的允许类或限制类条目,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单列省重大利用外资项目专项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调配。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对项目的选址和报批适时给予指导。

(五)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及时予以认定。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比照执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相关政策。支持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

(六)我省出台的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以及加快皖北发展、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的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进一步创新利用外资工作方式

(七)创新利用外资项目生成、推介机制。建立完善由各级发展改革、商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中介组织、企业和各类专家共同参与、分工明确的利用外资项目生成和推介机制。不断拓宽项目源,及时更新项目库,突出抓好产业链项目的推介和跟踪推进。

(八)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鼓励外资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省企业改组改造和资产重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在皖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的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九)利用外资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发挥承接产业转移的组合优势,在装备制造业、原材料产业、轻纺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三农”领域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等方面重点突破,形成气候。积极引导外资投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皖北地区。对产业集群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外资龙头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全力推进。

(十)继续扩大间接利用外资。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继续支持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教育、卫生、水环境治理、消防、城市基础设施和扶贫等领域利用国外贷款,不断开拓环保、节能减排、轨道和智能交通、物流等新兴领域利用国外贷款的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利用国外贷款。

(十一)大力利用台资、港资。着眼台湾、香港地区的产业优势,以引进龙头项目、培育产业链为重点,主动接纳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物流、金融服务、节能减排等产业的转移和企业扩能,实现皖台皖港在经贸、旅游、农业等领域开展更加广泛的合作。

(十二)实施徽商引商工程。充分发挥省外安徽企业联合会(商会)的网络优势,以省外徽商为主体,以“乡情、亲情、友情”为纽带,全面实施以鼓励和吸引徽商回乡创业或引商投资为主要内容的“徽商引商工程”,重点引导主体企业回皖投资兴业,带动关联配套企业向我省转移或新建项目。

四、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领域和区域合作

(十三)加快服务业利用外资步伐。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我省商贸、物流、科技服务、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合资合作,支持外资设立会计、审计、咨询、经纪、鉴证、评估等中介机构,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清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扩大教育、卫生、文化、养老等社会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引进和兴建一批具有较大规模、较高层次的教育、卫生、文化、养老等利用外资项目。

(十四)鼓励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鼓励外资以合资合作方式进入铁路、航空领域,支持外资建设和经营公路、桥梁、隧道和港口等交通设施,以及城镇供水、燃气、公交、环保、节能减排、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支持外资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基础设施领域。

(十五)加强跨省区域合作。全面深化安徽与长三角地区的合作,统筹规划和协同建设跨省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基础设施,加强电子、机械、高科技、旅游、物流等产业的对接,建设区域共同市场,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无障碍流动。推进与珠三角、环渤海地区的经贸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鼓励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与东部省市共建开发区。

五、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十六)扩大市县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设立批准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和省商务厅审批之外,分别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和商务部门审批。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省内国家级开发区享有与市县发展改革、商务部门同等的核准与审批权限。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和省商务厅审批,3亿美元以上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和商务部审批。

(十七)深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改革。各级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和外汇管理等部门在外商投资项目和外资企业管理改革中,要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要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

六、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八)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支持符合条件的筹建开发区正式批准为省级开发区。加强产业规划引导,支持关联企业、配套项目向龙头企业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加快形成规模效益和竞争优势。继续实行开发区奖励补助,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前期工作经费补助以及发展实绩突出的开发区的奖励。

(十九)切实改进政府服务。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创造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政务服务环境。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禁止巧立名目、强行摊派和变相收费。建立和完善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制度,广泛听取外来投资者的意见建议,积极主动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原核准部门或上级同意,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二十)加强投资促进工作。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行业加大引资推介力度,广泛宣传安徽,有效推介项目。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合力引资。继续实行重大外资项目跟踪负责制和协调推进机制。积极参与多双边投资合作,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进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良性互动发展。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以我为主、择优选资,促进“引资”与“引智”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外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省政府将继续对引资规模大、项目落地率高、财税与就业贡献率高、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率优的市县(区)实行以奖代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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