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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铁路客运行李搬运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格发[2010]2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铁路客运行李搬运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0〕248号)


济南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部分铁路客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济铁投营发[2009]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旅客需求, 你公司在部分车站开展“小红帽”行李搬运业务,可适当收取搬运服务费。具体标准由你公司根据服务内容、成本和市场情况确定,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二、开展搬运服务,应坚持旅客自愿原则,出具规范的收费票据,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实行明码标价。开展行李搬运业务的车站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搬运服务的具体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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