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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阿胶价格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格发[2010]2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阿胶价格问题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0〕249号)


菏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阿谷停云”牌阿胶价格的请示》(菏价呈[2010]23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8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242号)的规定,阿胶、龟甲胶、鹿角胶等产品不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各生产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合理制定销售价格。

各类医疗机构(含零售药店)经营阿胶等中药饮片,按照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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