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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周志豪记二等功奖励的决定


【颁发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0]1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周志豪记二等功奖励的决定
(苏府〔2010〕1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审计局局长周志豪同志,带领全局干部职工积极进取、奋力拼搏,于2009年12月连续第三次获得“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成绩特别显著,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周志豪同志记二等功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再立新功、再创佳绩。全市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实现苏州“三区三城”建设宏伟目标努力奋斗。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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