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知
(浙价法〔2010〕400号)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经研究,决定授予你们部分定价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丽水市莲都区部分定价权限详见“授权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定价项目表”。
二、你们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定价目录》,不得在省授权定价项目之外自行定价或扩大范围定价。
三、授权区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四、我局原下发的《关于授权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知》(浙价法〔2003〕85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授权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定价项目表
附件
授权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定价项目表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形式 | 定价范围 | 备注 |
1 | 医院制剂 | 零售价格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 | 市属医疗机构除外 |
2 | 水利工程供水 | 供水价格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国有水利工程供水 | 省、市定价除外 |
政府指导价 | 辖区内民营水利工程供水 | 省、市定价除外 | |||
3 | 城市供水 | 销售价格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公共管网供水 | 市属公共管网供水除外 |
4 | 污水处理 | 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 | 市属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除外 |
5 | 机动车停放 | 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区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占道停车、住宅小区停车、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 | |
6 | 环境卫生服务 | 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 | 市属环卫服务机构除外 |
7 | 教育 | 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 市属学校除外 |
政府指导价 | 辖区内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 省、市属学校除外 | |||
8 | 体育服务 | 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服务 | 市属公共体育设施除外 |
9 | 养老服务 | 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普通服务项目 | 市属养老机构除外 |
10 | 公墓及相关服务 | 销售价格、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公墓、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及相关服务 | 市属公墓服务机构除外 |
11 | 游览参观点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 | 门票价格、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 辖区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 | |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形式 | 定价范围 | 备注 |
12 |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 | 收费标准 | 政府指导价 | 辖区内乡、镇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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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经济适用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 | 销售价格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 | 省、市建设的除外 |
14 | 公有住房 | 房改房出售价格、租金标准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的公有住房 | 市属公有住房除外 |
15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 租金标准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向特定居民出租的住房 | 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