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财政经费下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财社【2010】289号 2010年12月27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0]75号)精神,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现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各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为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相应的财政经费和财务管理关系下划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财政经费预算基数下划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移交各地政府后,其财务隶属关系从2010年1月1日起划转各市(州)及县(市、区)管理,其中:基本支出划转基数按2009年一般预算实际执行数核定,项目支出划转基数按2009年一般预算实际执行数剔除中央专项补助、基建、灾后重建等一次性因素以及省统筹专项后的余额核定(详见附件)。基本支出划转基数按2009年一般预算实际执行数中省级财政预算支出加公务员第二步规范津贴补贴和艰边津贴提标数核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调整人员变化的因素确认;项目支出将2009年省级部门预算安排的“快检车维护及运行经费”、“执法车运行经费”作为下划基数,下划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下划各地的经费支出基数从2010年起每年定额补助给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通过省与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年终结算时办理。同时,原上划基数仍通过年终结算定额上解省财政。
二、关于非税收入管理
自2010年度起,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药监部门以2009年缴入省级国库的非税收入为基数,从2010年起每年定额上解省财政,并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详见附件)。
三、关于下划人员经费供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后,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和津贴补贴等其他经费供给均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与当地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涉及需由单位(承担)补缴的费用,由同级政府解决。2010年1月1日以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新增人员,不作为省财政下划经费基数,其经费由所在市、县财政供给。
四、关于2010年账务的调整和决算的列报
2010年药监系统财务体制下划各地管理后,对2010年已由省财政代垫的经费进行清算,并由各地一次性上解省财政。省级财政已列报的支出,由省药监局根据2010年年终对账单并结合各地药监部门的情况,在2011年1月10日前出具明细调整表。省级财政据此调减支出,调增省与市、州财政的往来资金。对各地药监部门在2010年已缴入省级国库的非税收入,根据省药监局与省财政厅核实的数据,由各级财政部门于2010年12月31日前开具更正通知书交同级国库,由其一次性调为市(州)、县(市、区)2010年财政收入。2010年的决算收支由各地自行列报。
五、关于下划机构的财政及财务管理问题
自2010年度起,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财政及财务关系、非税收入解缴、财会人员管理及培训等工作同时移交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其预(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复。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实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可能出现的涉及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问题。要切实建立有效的食品药品监管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食品药品抽验经费、执法办案经费、安全监管经费、农村“两网”建设、监管机构的执法装备及药品检验仪器购置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食品药品的监管职责,保证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要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严肃财经纪律,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1. 四川省药监系统财务划转总表(略)
2. 四川省药监系统财务划转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