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 《吉林省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 〔2010〕21号),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五七家属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各类行业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在辅助性岗位工作,但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人员。为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坚持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尽力而为;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将 “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条件
申请参保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199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城镇国有或集体企业中工作满3年、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用工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2010年11月1日前具有吉林省城镇常住户口。
(三)2010年11月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三、资金筹集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基础,参保人原所在企业、行业按个人缴费的一定比例配套缴费。
(一)个人缴费。
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按照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统筹基金。男60周岁至73周岁、女55周岁至73周岁之间人员,在按照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再按本人年龄距73周岁的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 (计算到月),年缴费标准为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其中的4%记入个人账户。
(二)企业、行业单位缴费。
参保人原所在企业、行业单位,按照个人缴费全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行业单位和中直、省属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到位。
(三)政府补助。
企业、行业单位确无缴费能力或因转制、关闭、破产等原因无力缴费的,由原企业隶属的同级政府给予缴费补助。市 (州)、县 (市、区)政府补助资金可依据参保人员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能够提供原始资料证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经省政府批准,地方政府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交补助资金协议,缓交期限为3年。
2不能提供原始资料、经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参保人员,政府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一次性到位。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到位确有困难的,经省政府批准,应先交50%,剩余部分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交协议,2年内交齐。缓交协议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计发;年龄未满73周岁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为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金额除以本人年龄距73周岁的月数。
“五七家属工”参保后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进行,但不参与工龄项目的调整。
“五七家属工”缴费和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
附件:吉林省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 《吉林省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 (以下称企业所在地)市 (州)、县 (市、区)人社部门申报;原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 (州)、县 (市、区)人社部门申报。
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参保人原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附件1);
3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册 (单位申报时提交);
4申请人 《户口簿》原件及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在原企业工作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如职工名册、工资台账、会计记账凭证、工作证、劳动力调配证、企业集资凭证、个人借款借据、奖状、照片、申请参保人员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记载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
(二)审批。
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依据个人申报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进行核实;民政部门对申请参保人员进行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确认,根据政策规定计算缴费额,核定基本养老金;人社部门签署审批意见。
(三)公示。
经人社部门审批符合条件人员,由原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缴费及待遇发放。
申请人持审批手续,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并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无法提供原始资料的 “五七家属工”身份认定
无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参保人,必须由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并按以下办法对其身份进行认定:
(一)成立企业认定小组。
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批准,申请人原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身份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小组由原企业或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如厂长、队长、书记、车间主任、班组长、会计、劳资员等,认定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
(二)听证认定。
申请人填写 《“五七家属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附件2)。认定小组召开听证会,县 (市、区)人社、财政、社会保险、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对申请人申报的工作履历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
(三)公示。
经听证认定符合条件人员由认定小组进行公示。原单位已注销、解体的,由认定小组在原企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审批。
经听证认定程序认定符合条件人员,报人社部门审批,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施 “富民工程”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是开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千方百计筹措和落实政府补助资金,解决好困难群体缴费问题。要处理好把好事办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关系,搞好政策宣传,细化工作方案,及时处置不稳定因素,切实把富民工程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握政策,积极稳妥推进。要按照 《吉林省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把握 “五七家属工”参保政策,不得随意调整。为便于参保人数的宏观控制,省政府依据1994年底各地各类企业从业人员总量,确定各地参保人数上限,各地不得突破。各级政府在办法试行期间,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为完善制度设计,正式全面推进做好准备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抓落实。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人社部门是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抓好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2“五七家属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
3“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还款协议书 (样本)
附件1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个人社会保障编号: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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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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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 隶属关系:(省、市、县)属 | |||
本人 意见 | 申请自2011年11月1日按“五七家属工”参保政策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人签字: 年 月日 | ||||
企业或 企业主管 部门意见 | 按本人缴费标准的20%,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日 | ||||
企业注 册证明 | 申请人所在企业经工商注册登记或经计划部门批准设立。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日 | ||||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参保证明 | 经认定,申请人及所在企业均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日 | ||||
民政部 门备案 | 已对申请参保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情况进行备案。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日 | ||||
财政部 门意见 | 同意申请人原所在企业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日 | ||||
人社部门 审批意见 | 经认定,申请人符合“五七家属工”参保政策规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从年 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日 | ||||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缴费核定 和基本养 老金计发 | 根据本人申请,依据政策规定核定:本人应缴养老保险费为 元,基本养老金为 元/月。
(社会保险局公章) 经办人: 年 月日 | ||||
说明:此表用16开纸印制,一式3份,1份存入本人档案,1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1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附件2
“五七家属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
姓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原所在企业 |
| ||||
户籍所在地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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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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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起止时间 所在单位做何工作证明人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年 月日 | ||||
企业 认定 小组 听证 意见 | 听证结论: 认定小组成员签字: 参加听证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日 | ||||
人社 部门 审批 意见 | 经办人:日期: 年 月日 | ||||
说明:此表仅用于无原始资料人员身份认定。此表用16开纸印制,存入本人档案。
附件3
补助资金还款协议书(样本)
按照 《吉林省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签订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还款协议如下:
一、能够提供原始资料证明符合参保条件 人,政府承担补助资金 元,在年 月 日前还清。
二、不能够提供原始资料,经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符合参保条件 人,政府承担补助资金 元,按50%缓缴 元;其中 年底前还款 元, 年底前还款 元。
三、本协议不因政府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而变更。
四、本协议一式4份,省政府 (或委托部门)、省社保局、当地政府、当地社保局各1份。
市 (县、市、区)长 (签字):当地政府盖章:
当地社保局盖章:省政府 (或委托部门)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