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配套制度的通知
(青粮[2010]169号)
各区市粮食局(办):
根据青岛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联席会议要求,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现将《青岛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配套制度》(四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青岛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配套制度(四项)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青岛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配套制度
1、青岛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案例指导制度
2、青岛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3、青岛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公开制度
4、青岛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
青岛市粮食局
行政处罚裁量案例指导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参考青岛市粮食局的指导性案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青岛市粮食局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
第四条 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粮食局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电子文件:
(一)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二)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四)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
(六)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七)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八)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
(九)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十)其他情形的案例;
提交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第五条 市粮食局对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六条 市粮食局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七条 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
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八条 市粮食局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公布等形式供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九条 市粮食局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十条 市粮食局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一条 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参考市粮食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得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二条 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开展案卷评查,进行讲评,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但是不宜编纂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青岛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粮食局
行政处罚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粮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行政处罚行为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和案卷讨论记录中说明理由。
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做出口头说明,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向当事人做出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三条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四条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五条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青岛市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青岛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粮食局
行政处罚裁量公开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强化粮食行政执法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本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权目录、实施流程、裁量标准等情况,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确认;
(四)行政强制;
(五)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机构名称、电话及负责人;
(二)执法依据;
(三)执法主体资格;
(四)执法内容;
(五)执法范围及权限;
(六)执法程序;
(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八)监督方式、投诉渠道。
公示的形式,包括在服务大厅设置公示栏、在青岛政务网和青岛市粮食局网站公示。
第五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本制度由青岛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粮食局
行政处罚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裁量的审核,指本部门法制机构对调查机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行政处罚种类、裁量幅度进行审查核定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审查与调查相分离,法制机构的审查职能不能由案件调查机构的调查人员承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据本部门最新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送法制机构审核。
第五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处罚依据、理由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
调查机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若相应的证据不足的,法制机构应将卷宗退回调查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要求调查机构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
第六条 法制机构根据相关证据认为调查机构的处罚建议不符合本部门最新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调查机构应予改正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行政处罚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定,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评议后决定。
第八条 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制度由青岛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