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基本药物制度新增试点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开发区卫生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精神,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促进我省新增试点地区更好地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精神,制定《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切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新增试点地区实施;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着力点,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降低药物价格,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
(二)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立足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做到广覆盖、可持续;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切实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部门协调作用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促进基本药物制度有序开展。
(四)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立足省情,统筹城乡,兼顾区域;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新增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相匹配;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平稳推进。
三、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2010年12月,全省新增试点地区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全省65%的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目标。
2、新增试点地区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调整的非目录药品(以下统称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3、建立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措施同步推进。
4、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营,确保医务人员正常待遇不降低,确保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明显下降。
四、工作任务
(一)按时启动实施工作。各新增试点地区应于2010年12月26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12月26日8时起,全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工作按时启动。
(二)做好基础调查工作。各新增试点地区根据本方案要求,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启动之日起,组织开展本地区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见附表),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状况、城乡人口数、财政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人员数及构成薪酬、业务收入分类、财政拨款情况、历史债务情况,在用药物品规数和采购及销售价格、药物销售加成率、药占比、2010年1月-11月药品总收入等本底资料。对实施药品零差率后,药品收入减少情况、对机构运行的影响情况、对职工收入的影响、各级财政应给予的保障经费额度进行科学测算;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与发展的作用、对公共卫生和医疗业务工作运行的影响、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思想状况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预评价
(三)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和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规定,新增试点地区应认真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要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启动时限、政策措施、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和要求。试点方案经市州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同意,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试点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审批工作应在12月25日前完成。
(四)规范基本药物配备。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调整的非目录药品(以下简称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承担医疗急救任务的基层医疗机构,按其功能可以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一定品种和数量的急救药品,所配备急救药品的数量和品种需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基层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可以开具非基本药物处方,由患者自行购药、也可由医疗机构实施代购,代购的药品不得收取手续费用,实行零差率代购。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患者凭处方到药品零售药店可以购买到基本药物。
(五)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试点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全员培训,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掌握基本药物合理应用知识,做到真懂会用;要明确功能定位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对群众提出的超出基本药物范围的用药需求,医务人员要做好耐心细致地说服解释工作,大力宣传基本药物有关知识,积极引导群众首选基本药物,对超出服务范围和能力的患者,要做好转诊及后续服务工作;要加强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的考核管理,规范医生开具处方行为,促进医务人员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六)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试点地区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一律取消药品加成,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加价销售,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和新农合药物报销目录和报销范围。
(七)完善药品采购和配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省卫生厅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机制,成立湖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心,出台《湖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加强采购平台建设,合理编制采购计划,签订购销合同,建立采购付款制度,完成基本药物“四招”和配送工作。加强基本药物监管,规范基本药物流通秩序,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实施考核评估制度。试点地区要根据《湖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要求,做好药品采购计划申请、药品验收入库、药款上缴支付,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工作。
在我省国家基本药物新的采购办法未出台前,新增试点地区应以药品原购进价或现进价为基础,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进行询价采购。待全省新一轮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办法出台后,再统一按新的办法执行。
(八)开展综合配套改革和绩效工资制度工作。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明确规定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维护公益性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三定”(定编、定岗、定人)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清理和分流,建立能进能出、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认真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抓紧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尽快组织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切实抓好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指标的绩效考核工作,依照国家和省里要求,按时兑现绩效工资,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
(九)建立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新增试点地区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科学测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需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落实专项补助,调整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保障县财政兜底,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营,确保医务人员合理收入不降低,确保群众用药负担明显下降。
(十)实施监测督查。建立健全实施基本药物管理组织体系,强化监管措施,规范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秩序,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及时开展评价和评估工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适时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督导检查,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11月1日~2010年12月1日)
1、遴选扩面单位。按照省医改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各市州申报各地2010年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省政府审定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确认。
2、调整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根据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实际,调整湖北省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扩大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目录数量,完善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目录结构,保证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用药需要。
(二)启动阶段(2010年12月1日~2010年12月25日)
1、召开动员大会。省卫生厅配合省医改领导小组作好启动动员会筹备工作,以省医改领导小组名义召开全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工作,宣布新增试点地区从12月26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2、举办培训班。省卫生厅组织举办“全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培训班”。培训班对象为新增试点地区卫生局分管领导、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培训内容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措施和配套政策、基本药物采购办法;部署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3、开展社会宣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宣传,可利用标语、宣传册(单)、宣传栏、墙报和各种媒体进行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阶段(2010年12月26日起)
1、开展调查摸底。2011年1月7日前,各新增试点地区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并将资料上报市(州)。2011年1月10日前,各市(州)完成资料审核并上报省医改办和省卫生厅。
2、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在摸底调查和测算及预评价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实际和可行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组织制定本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各市(州)加强对新增试点地区上报本底资料和实施方案的审核。对资料不全和方案不完善的,要求地方补报和完善。各新增试点起按审批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3、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地根据本方案的工作任务和当地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坚决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落实药品报销政策;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基层医务人员培训,抓好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稳妥实施人事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财政补偿长效机制;适时组织工作监测和督查,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认知度,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积极有序推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的工作模式,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各新增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责任,要成立地区政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抓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督办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任务和分工,加强协作和沟通,切实履行自己职责。各新增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编制、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沟通,互通情况,争取财政补偿及时足额到位、人员编制核定科学、绩效工资水平合理、各项政策有效衔接。新增试点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基本药物管理机构,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基本药物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测和考核评估,指导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二)加强学习,领会政策。新增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政策规定,深刻领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内涵和重大意义,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内容,理解精神实质,理清改革思路,明确各自责任。通过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有序推进实施工作。
(三)突出重点,建立机制。严格取消药品加成,实施财政补偿,进一步抓好基本药物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机制建设,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稳步推进人事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改革,严格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非目录药品,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建设发展问题,努力实现以重点工作突破带动基本药物制度稳步有效实施。
(四)加强考核,指导工作。根据我省已下发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定,省卫生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考核评估力度。通过考核评估,指导新增试点地区政府及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我省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五)严格纪律,保证效果。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统一部署、统一行动,要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上来,统一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安排上来。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措施落实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甚至敷衍行事的,要进行全省通报,并坚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沟通,搞好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我省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