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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旧区建筑色彩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2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旧区建筑色彩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10)2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旧区建筑色彩规划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旧区建筑色彩规划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 2010年12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市旧区范围内特定建筑外立面色彩,塑造和谐、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旧区范围内城市主干道两侧、重点地区、敏感地区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新建或改造时外立面色彩规划管理。(旧区:指主城内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

第三条 凡属上条范围的建筑建设时,外立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及既有建筑色彩相协调,不得采用与周边环境及既有建筑有较大色差的色彩,不得使用大面积鲜艳的饱和色。

第四条 南京市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对相关建筑的外立面色彩进行规划控制和规划审批,并将其纳入规划核实内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建设时应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色彩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确需改变的,应重新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六条 凡不符合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外立面色彩的建设项目,南京市规划局不予规划核实。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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