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0]799号)
相关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及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相关区(市)县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企业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时对上述要求严格把关,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建筑专业意见表中应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否已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对未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凡未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建筑专业意见表中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否已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的建设项目,相关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备案。
四、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详《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