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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江北区巴南区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的批复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江北区巴南区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的批复
(渝府〔2011〕4号)


江北区、巴南区人民政府:

《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对市级环保模范区创建工作进行验收的请示》(江北区府文〔2010〕172号)和《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验收市级环保模范区创建工作的请示》(巴南区府文〔2010〕1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命名江北区和巴南区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

二、希望你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巩固环境保护模范区的创建成果,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增强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五个重庆”作出新贡献。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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