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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泗县为“安徽省园林县城”称号的决定


【颁发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城[20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泗县为“安徽省园林县城”称号的决定
(建城〔2011〕9号)


泗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你们积极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工作,坚持发挥和利用自然条件优势,注重挖掘地方历史文化内涵,有效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园林绿化建设主要指标达到《安徽省园林县城暂行标准》的规定,促进了社会、经济、环境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安徽省园林县城申报与评选办法》和《安徽省园林县城暂行标准》和专家现场考核意见,经研究决定命名你县为 “安徽省园林县城”。望进一步总结经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争取更大的进步,向国家园林县城目标迈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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