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皖交政法[201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交政法(2011)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管理机构,省属国有交通运输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7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44号)精神,将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领域,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明确“十二五”期间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总体工作目标和分年度工作任务,在拓宽领域、落实政策、改进服务和营造环境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的实施办法,报厅备案。各地、各单位应当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将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7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44号)精神,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现就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领域,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的范围
1、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的原则,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受让等多种方式,投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道路和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客运、现代物流、民航机场等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2、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开放的领域,对民间投资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凡是给予国有及外来投资的政策待遇,民间投资同样享受。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重点领域
3、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采取多种方式参与省高速公路网建设、运营和管理。改革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享有同等待遇,只要具备《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8年第11号令)和《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4〕24号)规定的信誉、资质、业绩、技术、设备、资金和管理能力等条件,可进入有投资回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高速公路项目。
4、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省干线公路重点项目建设。凡纳入我省干线公路发展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民间资本均可投资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重点投资满足收费条件的一级公路建设项目。
5、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行港口岸线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港口、码头和配送物流园区、试点收费航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6、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性运输站场建设。有步骤地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运输场站建设,逐步实现经营性运输站场建设投资社会化。对纳入国家和省级公路运输枢纽中的三级以上经营性客货运输站场建设,国家和省按照“有偿投资、授权经营、滚动发展”的原则和一定的标准进行投资补助,投入的财政性资金按国家资本金进行管理,以股权的形式参与分配,由省交通运输厅授权有关单位进行监管,投资收益用于新的站场建设。
7、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物流园区建设。以建立、发展专业的物流园区和货运市场为契机,完善园区和专业市场的开发机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建园区和专业市场。积极引导不同类型的物流、运输企业进入园区经营,实现统一管理、统一调度、集聚发展,促进运输企业节省运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8、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交通信息化、城市公共交通、农村客运及站场建设等公益性事业建设、运营和管理,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公益事业的扶持力度,给予民营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9、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落实民间投资同等待遇。使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政府性资金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评先选优等方面,保证民营企业与国有单位同等的待遇。
10、积极争取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国家资金补助和省级财政投入等资金支持,补助资金作为省级投入,以参股的方式纳入建设成本,以股权的形式参与分配,切实降低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的风险。

11、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涉企收费行为,加大对涉企收费行为投诉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
12、支持交通运输行业民间资本投资企业规模化发展。根据实际和民营企业发展趋势,确定一批交通运输重点民营企业名单,重点扶持培育一批交通民营大型企业、大集团,积极鼓励、引导交通行业民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兼并和控股、参股,组建交通行业大企业、大集团,实施低成本扩张,做大、做强企业。
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民间投资的服务
13、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和指导。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积极履行行业管理服务职责,加大行业指导、协调和服务力度,积极为民间投资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14、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环节,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对于重大民间投资项目,建立“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保证在协调调度上,民间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一视同仁。
15、建立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科学技术、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行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除国家保密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通过交通运输网站、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及时发布政策和审批的条件、内容、办理时限、设立依据等事项,不断提高透明度。
16、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公路学会、道路运输协会、航海学会、船东协会、港口协会、公交协会等行业协会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在支持交通运输产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维护合法权益、中介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为交通民间资本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五、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7、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充分认识民间投资对促进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的战略意义,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用足用活各项支持政策,切实维护民间投资主体合法权益。抓紧建立健全民间投资工作协调机制,把民间投资发展纳入交通运输发展总体规划,把民间投资计划列入年度交通运输投资计划统筹考虑,把民间投资交通运输重大项目列入重点项目统一协调调度。
18、指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继续深化改革,规范市场准入,为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和机制体制保障。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投资建设程序,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19、建立与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的沟通联系制度。定期走访,经常性征求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对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投资环境等方面的意见,主动帮助解决民间资本投资中的实际困难。
20、落实政策措施。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