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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紧急期间管制中外军民用航空器飞航及助航设施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军事紧急期间,为管制台北飞航情报区内中外军民用航空器飞航及助航设施,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前条所称军事紧急期间,系指经政府宣告战争或戒严后至解除之期间。 第 3 条 空军总司令部依据战况之需要,报经国防部核准后,由空军作战司令部空管中心通报各军民飞航管制与通信单位,实施台北飞航情报区内中外军民用航空器飞航及助航设施管制。 发布紧急防空警报后,无需经通报,立即实施前项管制。 第 4 条 本办法所称助航设施,系指供航空器航行、仪器下降、进场用之无线电、电子、灯光等助航设备及电台播送而言。 第 5 条 各军民飞航管制与通信单位,依本办法实施管制,其权责、要领、程序由空军总司令部会同交通部民航局、行政院新闻局广播电视事业处、军管区司令部订之。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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