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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9号)文件要求,我市决定于2011年“两节”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送温暖

二、活动启动时间

2011年1月5日

三、援助对象

(一)本市促进就业政策涵盖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其中重点是家庭贫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其中重点是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家庭贫困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四)其他各区县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活动内容

全市要重点开展好“一进五送双确保”活动,即进困难人员家庭,送岗位、送政策、送指导、送技能、送温暖,确保本地区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稳定,确保残疾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积极为就业困难群体和残疾人尽快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一)进困难人员家庭,摸清基本情况。各区县要依托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普遍开展一次“进家入户”调查活动,摸清情况,把握需求,建立“一册一账”,即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帮扶人员花名册,以个人为单位建立就业困难人员跟踪服务台账,落实专人负责制度,确保不丢不漏,做到困难情况摸查清,需求意愿了解透,为援助活动开展打好基础。

(二)送岗位,因人选岗,一人多岗。各区县要通过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开发和联合社会中介机构共享岗位信息资源等多种岗位信息采集途径,开发掌握一批适合困难群体就业的岗位,及时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同时,开展“送岗上门”活动,紧密结合调查摸底情况,

充分考虑援助对象的不同就业困难,开展岗位信息先行甄选工作,将匹配度强的就业岗位及时送到就业援助对象家中,为每名就业困难人员至少提供三个适合其自身条件的岗位信息,零就业家庭人员不限岗位个数,直至推荐成功就业为止。

(三)送政策,保证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各区县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积极向就业困难人员及全社会宣传我市新一轮积极的就业、创业及各项优惠政策,开展政策咨询,讲透政策内容,帮助政策落实,确保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政策条件但未享受相关政策的援助对象都能及时享受到政策。

(四)送指导,提供个性化就业援助。各区县要充分发挥职业指导在整个援助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需求和特点,按照“一人一策”的原则,为援助对象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方案,提供立体式、个性化、持续性的就业援助。同时,加强对援助对象的就业观念指导,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

(五)送技能,提升就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各区县要依托各类培训机构,根据援助对象的特点,采取订单式培训、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培训、滚动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对辖区内有培训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援助对象的就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从而促进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就业。

(六)送温暖,做好两节期间慰问活动。各区县要在两节期间开展针对就业困难群众的专访慰问活动,宣传政策,解决援助对象的实际困难,为援助对象送去党和政府的真切关怀。

(七)确保零就业家庭人员稳定就业。各区县要在活动期间对原零就业家庭中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进行回访,了解掌握其就业状况,确保就业稳定。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要提供就业帮扶,确保本地区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八)确保残疾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区县要重点向社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推荐和岗位适配服务,提供专项就业服务及自主创业方面的培训指导,并帮助残疾人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税收优惠等残疾人专项就业扶持政策。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好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是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实际行动,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援助月活动在保稳定、保就业方面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一组织,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细化援助措施,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各类宣传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及时发布活动信息,跟踪报道各级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创新措施和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就业工作、帮扶困难就业人员的良好氛围。全市将举办就业援助月主题宣传日活动,区县要根据自身活动推进情况,开展不同形式的主题宣传日活动,将活动推向高潮。

(三)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帮扶成果。就业援助是一项长期任务,活动结束后,要对通过帮扶已实现就业的援助对象进行跟踪服务,复查验收就业政策兑现到人情况,根据情况提供下一步后续服务,建立长效帮扶机制。

(四)做好方案上报和总结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要认真制定好援助月期间各项活动安排,于2011年1月7日前将活动方案和《2011年就业援助月准备情况表》(附件1)分别上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11年3月4日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活动总结和统计表(附件2)上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将活动总结和统计表(附件3)上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2011年就业援助月准备情况表》

附件2:《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情况统计表》(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报)

附件3:《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情况统计表》(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填报)

附件4:《2011年城镇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调查登记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填报)

附件1:
2011年就业援助月准备情况表

采集岗位数

摸底户数

已确定的

援助人数

援助月活动安排情况

活动名称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各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残联填报后分别上报主管部门)
填报单位:
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11年  月  日

附件2:
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报)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11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户数

登记认定的未就业困难人员人数

 

组织专场招聘会次数

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人数

 

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人数

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户数

帮助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户数

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

就业人数

女性就业困难人员人数

女性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人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上述内容均为活动期间的统计数字,统计日期截止到1月31日

附件3:
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填报)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2011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走访残疾登记失业

人员家庭户数

登记失业的

残疾人员人数

组织残疾人

专场招聘会次数

实名制纳入年度

培训计划残疾人数

帮助残疾登记失业

人员实现就业人数

 

帮助残疾人享受

专项扶持政策人数

其中社会用人单位

按比例吸纳就业人数

1

2

3

4

5

6

7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上述内容除“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人数”可以是累计数外,其他均为活动期间的统计数字,统计日期截止到1月31日。

附件4:
2011年城镇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调查登记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填报)

姓名

 

性别

男女

民族

汉族 少数民族 

文化程度

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 大专及以上

残疾人证号或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残疾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就业状况

已就业

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  个体就业(创业)

未就业

未就业

人员接受

培训情况及培训效果

培训专业

 

培训时间

 

培训费用及来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就业专项资金(元)

 

残疾人个人承担(元)

 

其他渠道资金(元)

 

职业技能等级

初级中级 高级

 

培训效果

 

就业

就业单位

 

从事岗位

 

月工资(元)

 

未就业


填表人: 填表时间:审核人:
填表说明:
1.此表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或残疾人本人填写,县级残联负责审核,并录入统计系统。
2.调查对象为具有城镇户口的年龄在16~59周岁之间的残疾人。
3.调查时调查对象已就业的只填写表格上半部分。表格下半部分的调查对象为调查时未就业的残疾人,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4.在中,用“√”进行选择。“培训费用及来源”可多选。
5.此表可从中国残联网站(www.cdpf.org.cn)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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