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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青田县黄垟乡石平川矿区十五石块段钼矿采矿权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14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青田县黄垟乡石平川矿区十五石块段钼矿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0〕1431号)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新设置青田县石平川矿区十五石块段钼矿采矿权的请示》(丽土资〔2010〕1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已完成浙江省青田县黄垟乡石平川矿区十五石块段钼矿的勘查工作(勘查许可证号:t33120100602040960),并办理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手续(浙土资储备字〔2010〕73号),同意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设立青田县黄垟乡石平川矿区十五石块段钼矿采矿权1个。暂定开采规模9.8万吨/年,暂定开采年限10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值:x:3128733,y:40532048。

二、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探矿权人依法向省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新设采矿权位于《青田县矿产资源规划》开采区。要与受让人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足额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加强对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其创建省级、国家级绿色矿山。

四、本批复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1年。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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