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署〔2010〕126号)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精神,认真开展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四、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试点县、区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1、个人缴费
(1)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2)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民委员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3、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视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2)地方财政补贴。农村居民参与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省、县两级财政给予50元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区财政补助40%。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1、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2、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新农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五、管理与服务
(一)统筹层次
新农保试点期间实行县、区级统筹,以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二)个人账户管理
1、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基金征收、管理与监督
1、基金征收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征收机构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2、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在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前,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3、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新农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查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和基金稽核,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四)经办管理与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系统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在乡镇普遍设有网点的国有银行作用,方便农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六、制度衔接
(一)保险关系的转移
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二)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试点县、区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将老农保基金全部归并到新农保基金管理的办法,最终撤消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老农保制度向新农保制度的顺利过渡。
(三)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参加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参加新农保享受相应待遇时,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原保险待遇。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行署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新农保相关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制定实施细则
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舆论宣传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地宣传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政策和参保办法,动员农民积极参保,引导农民子女为父母缴费和社会各界资助困难老人参保。要认真分析和研究解决试点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为试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基础工作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要建立连接经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加强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将服务网络延伸到村,为农民提供安全便利的参保服务。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