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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1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厦门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厦民[2010]2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1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0〕201号)


各区民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2011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类别

2011年低保标准

(元/人.月)

适用范围

备 注

1人户

2人户

3人及以上户

城市

低保

标准

350

325

300

思明、湖里区

比2010年标准提高

20元/人.月

城镇

低保

标准

350

325

300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的城镇

比2010年标准提高

50元/人.月

农村

低保

标准

250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的农村

比2010年标准提高

50元/人.月

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

1.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350元/人.月;

2.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500元/人.月;

3、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550元/人.月;

4.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350元/人.月。

各种标准执行期限

1.2011年度低保标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请严格按照标准,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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