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1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0〕201号)
各区民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2011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类别 | 2011年低保标准 (元/人.月) | 适用范围 | 备 注 | ||
1人户 | 2人户 | 3人及以上户 | |||
城市 低保 标准 | 350 | 325 | 300 | 思明、湖里区 | 比2010年标准提高 20元/人.月 |
城镇 低保 标准 | 350 | 325 | 300 |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的城镇 | 比2010年标准提高 50元/人.月 |
农村 低保 标准 | 250 |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的农村 | 比2010年标准提高 50元/人.月 | ||
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 | 1.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350元/人.月; 2.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500元/人.月; 3、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550元/人.月; 4.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350元/人.月。 | ||||
各种标准执行期限 | 1.2011年度低保标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