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颁发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涵[2010]1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石政涵[2010]151号)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尽快批复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请示》(石住房〔2010〕1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有关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冀保安居办〔2010〕6号)中提出的廉租住房运作要实现建设公司化、产权公司化、运营市场租赁化、政府租用支配化的要求,经市政府第40次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组建“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公司性质:该公司为法人独资公司,由你局所属石家庄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出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管理。

三、公司职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融资、投资、建设、收购、销售、出租、管理等。

四、公司经营范围:保障性住房开发、投资、建设;房屋买卖、出租;土地整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服务;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

五、公司首期注册资金人民币1亿元。公司成立后,可再陆续分次注入注册资金,使该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10亿元以上。

六、公司筹融资政策渠道

(一)全市每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3%(廉租房10%、公租房3%);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住房保障部分;

(三)中央、省拨付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专项补贴和奖励资金;

(四)在开发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时,未实物配建廉租住房而收取的易地建设资金;

(五)廉租住房实行产权多元化回收的建设资金;

(六)市政府提供2000-3000亩土地注入该公司,以便于抵押贷款,并利用其一级开发的收益偿还贷款的本息;

(七)每年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收益;

(八)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七、公司组织结构:该公司为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按公司法相关规定产生。

八、该公司组建工作由你局负责,以你局所属的“石家庄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为基础组建。公司章程由你局按照市政府批复精神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