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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周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办[2010]1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
(周政办[2010]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指定市、县(市、区)发改委为我市市、县(市、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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