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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川发改价格[2010]13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0年12月20日 川发改价格〔2010〕1330号)


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党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党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如下:

一、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报名考试费

1、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每人120元;

2、省委党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标准,按我省教育部门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标准执行。

(二)学费标准

1、中央党校在职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每学年6000元;

2、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每学年5000元;

3、省委党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学费,按照我省高等院校相应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4、函授学院本科班学员,每人每学年800-1200元。

(三)全日制研究生住宿费:四人带卫生间每人每学年1200元。

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函授班学员的毕业论文指导、答辩费用包括在学费中,不得向学员另行收取。上述收费标准均为高限,各级党校在执行中不得突破。如国家有新的教育收费政策出台,则按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报名考试费、学费、住宿费均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党校系统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暂按中央党校、省委党校的规定执行。收费收入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全额编入部门综合预算。

四、党校代收研究生、函授生的教材费等代管费按实际成本收取,不得盈利。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党校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面向社会开展的培训,收费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其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各级党校按照补偿服务成本加税金的原则自行确定,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党校系统的各种收费文件同时废止。在本通知有效期满前6个月,省委党校应将执行情况报省发改委、财政厅,经省发改委、财政厅审核评估后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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