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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工商局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0〕32号)的要求,遏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特别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四川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0〕32号)的要求,遏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特别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次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本次商品房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设立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大中副局长为组长,住房城乡建设厅江小群副厅长为副组长,省工商局合同处、市场处、消保处、竞争执法处、企业处、法规处、信用信息处、直属分局、经检总队、省消委和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建设监察总队为成员的全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合同处,省工商局直属分局具体负责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整治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工作的具体组织领导。

二、工作目标

(一)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二)重点纠正一批不合法、不公平的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

(三)有效遏制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对象

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二)范围

1.各类由企业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合同、补充协议等格式条款文本。

2.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三)内容

依照《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专项整治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伪造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等违反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

2.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的。

3.格式条款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重点监督以下类型的格式条款: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向购房者明示的;

(2)未明确、完整提供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却在认购书、预订书等中要求购房者签字确认已完全知悉并认可提供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物业管理等中规定的内容,损害购房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3)广告、提供的图纸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规定,却规定上述内容为要约邀请或不得视为合同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

(4)在认购书、预订书等中有违公平原则设置定金条款,或在定金条款中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的;

(5)在认购后是否签约、延期交付房款、延期交房、延期办理权属登记等条款中,随意扩大免责事由或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数额及条件不对等,损害购房者的公平交易权的;

(6)在精装房买卖合同中排除购房者了解装修公司、装修标准等信息的权利;

(7)将不能如期办理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责任归由购房者承担,加重购房者责任的;

(8)在规划变更、设计变更条款中,有违诚信原则规定通知义务或者采用购房者难以知悉的通知方式,损害购房者知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9)规定的交房条件不符合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免除或减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10)规定先签署《验收交接单》等才提供验房机会,或者不提供商品房已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排除购房者在知情前提下验房的权利;

(11)在面积误差结算条款中,规定不公平的结算条件或者排除购房者应当享有的退房权利的;

(12)免除或者减轻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的。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1月5日起至2011年7月10日止,共分五个阶段。

(一)发动宣传阶段(2011年1月5日至2011年1月25日)

1.各地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形式启动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并在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向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发布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公告。

2.组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并部署企业自查任务。

3.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自查阶段(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2月25日)

1.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积极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学习,提高认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逐条对照检查,并针对在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中发现的问题扎扎实实的搞好自查自纠工作。

2.各地要做好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指导和规范,对于突出问题,全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重点抽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认真查找并整改在商品房买卖中使用或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或使用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本阶段工作结束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自查整改报告,并附企业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正在使用和准备使用的各类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文本以及制定格式条款的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评审检查阶段(2011年2月26日至2011年4月25日)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参与对重大、复杂格式条款的审查工作。

2.各地要认真审查企业报送的自查整改资料,做好重点格式条款的点评,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于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加强指导和督促。

3.安排布置下阶段备案工作,要求制定或者使用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的企业在本阶段结束前提出备案申请。

(四)备案处理阶段(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6月25日)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和省工商局制定的备案文书式样集中办理备案。对于评审检查阶段结束前未提出备案申请的企业,及时发出限期备案通知书。

2.依照规定进行复核(听证)。

3.对于违反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违反格式条款备案制度,利用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实施欺诈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合同违法行为,依照《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立案查处。

4.按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报送省工商局。

(五)巩固总结阶段(2011年6月26日至2011年7月10日)

1.各市、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阶段工作结束前,向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材料,全面反映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监督工作打算。

2.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回访,检查监督其是否已规范使用已备案合同文本、是否按照规定将已备案合同文本通过门户网站、经营场所展示等途径向购房者和社会公开。

3.通过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布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于问题突出、拒绝整改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依法处理,并记入合同信用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安排,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细化措施,切实落实专项整治方案。同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作,发挥各自职能和优势,形成合力。

(三)有的放矢,稳步推进。要结合阶段工作要求,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使广大购房者参与到专项整治工作中来,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关注、各方努力,协调配合搞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新局面;集中精力调查和解决当地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循序渐进、有所突破。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此次专项整治中进一步推广使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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