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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大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办发[2010]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庆政办发〔2010〕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
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政府采购工作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等事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长助理及监察、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审计、法制、发改、工信、保密、建设、政府采购等部门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与规模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应采尽采的原则,对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对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集中支付及采购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科学制定市本级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指定品牌和厂家,不得有倾向性。要按照法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对同一采购项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采购两次以上。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三、严格规范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完善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涉及涉密项目先由涉密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及标准,按规定程序办理,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岗位轮换。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凡是集中采购项目,在报名截止时,再从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抽取2-3家参与此项目,增加竞争力度。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项: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财政部门确定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具体采购事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信息、组织评标定标、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和大项目验收及办理付款手续等)→财政部门下达付款通知并直接支付货款。对于突发应急及单一来源的项目采购,由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依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对于金额较大且情况特殊项目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采购方式及验收支付事项。对于基本建设大宗材料采购,能够公开招标要实行公开招标;情况特殊、技术复杂的项目,经批准后,可到生产集散地或专业大市场进行现场招标,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全过程监督,并将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四、加大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无采购预算,将不予采购。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及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
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五、发挥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各县区、各部门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六、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在完善现行监督体制的基础上,引入社会监督力量,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士及新闻工作者参与政府采购监督,逐步建立“监督机构为主体,社会各界为补充”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建立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七、严肃履约行为,进一步保证项目实施质量
在认真做好招标采购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采购项目后期的实施和管理,加大项目验收力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单位、专家或质检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算报告,否则不予支付货款。
八、加快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九、稳步提高素质,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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