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芜政〔2009〕114号)
一、根据《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长江东岸、天门山路、弋江路和纬五路围合区内及沿线向外辐射100米范围以内。
二、根据《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述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及其周边 100 米范围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以及泊港的船只;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居民住宅小区(县区人民政府指定时间、地点的除外);
(五)输、变电设施;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军事设施;
(八)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九)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神山公园;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地点。
三、根据《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农历除夕和春节、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节 5 天,可以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燃放地点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布。
四、根据《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