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是妥善应对国际发展新变化和国内发展新挑战的五年规划,也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的五年规划。编制和实施好这一规划,对于继承和发扬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的成就,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成果,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文化强市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努力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导“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十二五”规划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高点定位、多点支撑、重点带动,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社会建设的战略性推进、体制改革的战略性突破、开放水平的战略性提升,着力提高经济发展效益、产业发展素质、资源利用效率、人民富裕程度,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加快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和富裕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市建设。
(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把应对当前挑战与促进长远发展结合起来,科学分析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深刻把握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正确处理扩大内需与稳定外需的关系,保持增长速度和提高质量效益的关系,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以人为本,民生优先。要牢固树立民生优先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体制机制,把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
(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要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增强发展的协调性和均衡性。切实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投资消费出口相协调。统筹做好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工作,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创新发展,绿色发展。要把创新作为推动发展的根本动力,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驱动发展水平的跃升。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树立绿色理念,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推动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
(五)完善规划体系,注重规划衔接。“十二五”规划是由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构成的完整体系。要切实发挥总体规划的统领作用,统筹安排支撑总体规划实施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进一步加强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之间以及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保证规划目标、项目布局、投资安排和政策手段有机对接。
(六)提高公众参与,强化咨询论证。提高规划的透明度,扩大民主参与,广泛凝聚社会智慧,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规划编制的积极性。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要实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规范规划咨询论证程序和要求,探索建立独立的第三方咨询论证制度,确保规划咨询论证的质量和水平。
二、认真做好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是总体性、纲领性的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十二五”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以5年为主,为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衔接,展望到2020年。
总体规划要兼顾全面和重点、兼顾连续性和阶段性、兼顾需要和可能、兼顾预期性和约束性,要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抓住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突出战略方针、战略任务、战略布局、战略措施和重大政策;要突出重点,进一步充实公共服务、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优化发展环境等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内容;要完善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体系,特别是要通过增加民生方面的指标,把优先发展民生的任务落到实处;要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中的总控性地位,规划中涉及生产力布局的任务安排,都要严格遵循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的区域功能定位、发展方向以及开发管制原则。
各级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布实施。全市的“十二五”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具体安排如下:2009年12月前,市发改委就关系发展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问题组织进行前期研究,在广泛征求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考虑行业规划基本思路的基础上,提出并完成规划纲要基本思路,上报市政府;2010年底,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送审稿,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2011年初,“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下发执行。县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应尽可能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进程相衔接。
三、全面开展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主要围绕政府履行公共职责及需要政府支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进行编制,主要包括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资源等重要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以及战略性产业和一些涉及国民经济重大布局的重要产业。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总体规划的总体要求,体现本领域特点,发展目标要尽可能量化,任务要明确,重点要突出,布局要合理,保障措施要切实可行。专项规划要根据规划编制的特点和任务,合理确定规划期,规划期以5年为主,有些可以规划到2020年。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是战略性、空间性和有约束力的规划,是编制区域内其他各类规划的依据。重点区域规划的编制,要着眼于打破行政区划分割,促进地区间优势互补,有利于促进产业聚集区和其他功能区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区域内各地区和城乡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改善区域的整体生态环境,有利于统筹建设影响区域发展的重大工程。
市重点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编制立项实行目录管理,由市发改委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地区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后分期分批确定和安排。市重点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县市区或由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定。
目前,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和多方面征求意见,市发改委确定了第一批重点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名录及编制工作部门分工意见(见附件)。各重点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承担单位要尽快提出工作方案,完成规划思路和草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完成。工作方案、规划思路和规划草案于12月20日前报市发改委,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总体规划后,由市发改委和规划承担单位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对重点专项和区域规划草案进行衔接后报市政府审定。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和需要自行安排本地专项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各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行安排编制本部门、单位或管理区域的规划。需列入市重点专项规划目录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发改委研究确定。
四、切实加强对规划工作的领导
“十二五”规划的编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环节多,任务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把规划编制工作抓实抓好。一是加强领导,充实队伍。要把"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专门负责规划工作,加强对规划编制的协调,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为“十二五”规划编制提供组织保证。二是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发展改革部门是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规划编制的牵头、组织和协调职能;县市区、有关市直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密切配合,做好本地和本领域的调研和规划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搞好与省规划的衔接,同时要注意加强对下级的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也要加强上下沟通、横向交流和衔接协调。三是加强调研,科学论证。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找准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找准规划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使规划更能反映群众意愿。市发改委要综合牵头调研题目,各县市区、市直部门要认真研究,调研成果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四是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规划的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探索规范规划体系建设,进一步搞好规划管理工作,强化规划编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丰富创新规划编制方法,充分利用现代手段,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强化对规划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县市区、市直部门要对规划工作给予一定的财力物力支持。规划编制中的前期工作经费、论证经费和其他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专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潍坊市“十二五”重大调研课题和重点专项规划目录
序号 | 名 称 | 牵头单位 | 参加单位 |
1 | “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思路和目标研究 | 市发改委 | 有关部门 |
2 | 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 | 市发改委 | 有关部门 |
3 | 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规划 | 市经贸委 | 有关部门 |
4 | 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潍坊)战略定位和产业竞争力研究 | 市发改委 | 有关部门 |
5 | 完善现代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研究 | 市统计局 | 有关部门 |
6 | 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规划 | 市经贸委 | 市信息产业局、中小企业局 |
7 | 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 市农业局 | 市水利局、海洋渔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农机局、气象局 |
8 | 科技事业发展规划 | 市科技局 | 有关部门 |
9 | 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 市教育局 | 有关部门 |
10 | 文化、新闻出版与广电事业发展规划 | 市文化与新闻出版局 | 市广播电视局 |
11 | 卫生发展规划 | 市卫生局 | 有关部门 |
12 | 体育发展规划 | 市体育局 | 有关部门 |
13 | 计划生育发展规划 | 市计生委 | 有关部门 |
14 | 金融发展规划 | 市金融办 | 市银监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
15 | 财政发展规划 | 市财政局 | 有关部门 |
16 | 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规划 | 市外经贸局 | 有关部门 |
17 | 旅游事业发展规划 | 市旅游局 | 有关部门 |
18 | 服务业发展规划 | 市发改委 | 有关部门 |
19 | 区域合作发展规划 | 市发改委 | 有关部门 |
20 | 人才发展规划 | 市人事局 | 市劳动保障局 |
21 |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有关部门 |
22 | 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 市民政局 | 有关部门 |
23 | 国土资源与基础测绘发展规划 | 市国土资源局 | 有关部门 |
24 | 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 市建设局 | 市规划局、市市政管理局 |
25 | 交通发展规划 | 市交通局 | 有关部门 |
26 | 地震、国防发展规划 | 市地震局 | 市发改委、市人防办 |
27 | 环境保护发展规划 | 市环保局 | 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