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1〕1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全省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方式的转变,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抓好试点工作的主动性
开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建立具有我省特色的住宅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试点工作,进一步转变观念,把全面推进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认真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促进试点工作的有序发展。
二、提高试点水平,加快转变城乡住宅建设方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我省城乡住宅建设中存在的增长方式比较粗放、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能源利用效率低等问题,坚持以加快转变住宅建设方式为试点工作目标,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试点工作的着力点,把做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作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试点中,各地要把正在开展的城镇住宅建筑节能试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试点、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试点,积极创新住宅建设理念,充分发挥其在规划设计、建筑风格、建筑节能、配套设施、小区绿化等诸多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和带动全省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发展。
三、明确目标,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覆盖面
从2011年开始,试点项目要逐步覆盖到每个市县,到2015年,全省各市、县均有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试点项目,并建成规划科学、设计合理、配套齐全、环境优美、资源节约,具有地方特色的住宅小区。
建立分级试点工作机制。“十二五”期间,我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确定不少于30个项目作为省级试点。各市每年申报省级试点的项目不少于3个。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每年都要确定一批市级试点项目。
17个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新开工建设规模达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县(市)房地产开发新开工建设规模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均可申报省级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试点。
四、采取措施,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1、加强规划与建筑设计引导
各地要充分发挥规划与建筑设计在推进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试点中的引导作用,依据试点项目所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四节一环保”的要求,切实组织做好试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查工作,加强对试点项目实施规划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做好建设全过程监管
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试点项目应当在三年内完工。在具体实施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确保试点的各项标准落到实处。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激励政策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试点项目的激励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试点的成效与资质管理相挂钩,推动试点工作的发展。从今年开始,省级试点项目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应用示范建设实施方案》(建科〔2010〕89号)条件的,经申报和评审,对被列入省级示范的项目给予奖励或补助。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积极筹集资金,扶持试点项目建设。
4、规范试点项目审批程序
从今年开始,凡申请列入省级试点项目,要按照《关于开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试点的通知》(建房〔2007〕61号)的规定,由企业自主申报,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每年四月底前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并由我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后公布。市级试点的申报程序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省级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试点的具体事务工作委托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
5、及时做好工程验收
省级试点项目竣工后,由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向我厅申请工程验收。我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试点项目,颁发“安徽省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证书并授牌。对2010年以前的试点竣工项目,各市要抓紧提出验收申请。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