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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核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核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11]19号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赣人社字[2010]397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69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客观题科目《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测绘综合能力》按每人每科65(含上缴国家18元)的标准收取;主观题科目《测绘案例分析》按每人每科75(含上缴国家25元)的标准收取。

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综合能力》和《专业实务》按每人每科75(含上缴国家25元)的标准收取;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综合能力》、《专业实务》和《案例分析》按每人每科80(含上缴国家30元)的标准收取。

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上述规定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持该批文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属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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