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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娄底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落实“工业强市”、“民营富市”发展战略,壮大区域经济实力,实现“科学发展,加速赶超”的战略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提升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迫切需要,是增加劳动力就业、提高群众收入水平、构建小康和谐娄底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实现娄底“科学发展,加速赶超”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领域逐步拓展、结构不断优化、规模日益壮大、实力明显提升,在促进经济增长、财税增加、就业增岗、群众增收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与发达地区相比,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存在着环境不优、融资不畅、信息不灵、企业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实干意识,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抢抓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湖南“3+5”城市群建设、“沿海产业链转移”等重大机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工作力度和解决突出问题的力度,大力改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在全市兴起大力鼓励、积极支持和正确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热潮,努力使娄底成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沃土和企业家创业的乐园。

二、加强引导扶持,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
⒈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非公有制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者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加强企业自身组织建设,帮助企业建立和健全党的组织和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在企业中的作用。
⒉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科技、知识产权、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帮助企业争取科技建设项目,动员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引导企业与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合作交流,增强企业自主科技研发能力,不断提升企业的科技生产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培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娄底品牌(名牌);扶持科技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业发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非公有制企业的推广应用。对在科技创新及商标、产品地理标志、品牌等方面获得省以上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进一步拓展发展领域。按照“非禁即准、公平待遇”的原则,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大力发展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促进产业配套和集群发展,形成一批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分工协作网络;鼓励和支持先进制造型、农产品加工型、科技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外向型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对在推进新型工业化中取得显著成就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新型工业化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⒋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各种商品展销会、专业博览会、经济洽谈会,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引导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出口品牌战略,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和申报国际体系认证工作。政府采购应兼顾公平竞争原则,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鼓励优先向本市非公有制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工商联组织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政治思想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大力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优秀建设者精神,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诚实守信、义利兼顾、德行并重、扶危济困,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组织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百企联村、共同发展”活动,为建设小康娄底、和谐娄底、魅力娄底作出新的贡献。
(二) 畅通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渠道
⒈加强政、企、银沟通合作。国有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信用等级评估和征信制度;建立融资、投资信息平台,帮助中小企业掌握融资、投资信息;没有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要尽快设立。政府要加强对银企合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政、企、银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商业银行对信用优良的非公有制企业及时授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⒉优化金融机构与产品结构体系。积极引进非国有商业银行在娄设立分支机构,并给予支持和扶持;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试点工作。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拓展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积极开办股权出资、商标权质押、专利权质押、货物质押、发票质押、运单质押、循环贷款、并购贷款、产业链贷款、分期还款流动资金贷款、法人帐户透支、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个人委托贷款和国际国内保理等新的融资品种;积极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贴现、支付结算、网上银行等金融服务。
⒊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采取“政府引导、多元出资、市场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整合和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的融资能力。健全信用担保监管机制,建立市财政年度风险补偿机制,不断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和风险补偿力度。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鼓励与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⒋积极推动直接融资。加大支持力度,推动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问题。政府对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积极探索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和培育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合法途径对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
(三)加大政策扶持和培育力度
⒈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以创业推进发展,带动就业,促进和谐,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的总量和实力。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设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财政预算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等专项资金,应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继续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务制度健全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⒊加强人才培训和服务。人事、教育、劳动等部门联合建立人才库,为非公有制企业储备各类人才,引导企业大力实施“人才兴企”战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体制,将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培训服务纳入整体规划,建立和健全以大中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为依托的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网络,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有重点、有计划地选送企业经营者参加各种专门培训、出省出国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对创业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按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⒋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对经第三方信用机构评估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可以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强化企业诚信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⒌完善服务体系。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整合社会资源,构建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创业辅助、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和培养、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组织)在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服务。依法加强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人员、财务、名称、业务、办公场地“五脱钩”。
⒍加大政策对接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政策的公开透明力度,建立经济政策信息及时发布平台与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搜集整理政策信息,采取网上公开或上门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进行政策对接,使广大非公有制企业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政策信息。凡有关促进经济发展与非公有制经济有关联的政策措施文件,应将发文范围扩大到规模以上(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三、强化服务意识,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制约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合力。市经委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统一协调、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市统计局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设立和统一非公有制经济专项统计口径,及时准确反映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党委统战部门要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规范非公有制经济评先评优表彰活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市工商联(总商会)要积极发挥党委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纽带作用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助手职能,加强对商会、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信息、政企沟通、维权协调、培训服务工作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与非公有制经济相关的工作时,应通知工商联(必要时通知相关行业商会)参加,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市直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服务、协调和监管工作。县(市、区)要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设置非公有制经济协调管理部门。各县(市、区)要安排专项经费和人员,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指标体系。
(二)优化发展环境
⒈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它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和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其合法经营场所,不得非法改变财产的权属关系。市县两级每年要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⒉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清理、精简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并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制。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它公共服务项目,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政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严禁“明进暗不进”。纠正职能交叉,避免重复审批。政务中心要推行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两次办结,审批时限要在法定时限内取下限。对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项目,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并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逐步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结”。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强行政审批行为的有效监控。
⒊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全面清理现有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集资和罚款项目,以及专门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歧视性收费项目一律依法取消。对依法依规保留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理收费行为。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严禁任何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组织利用行政权力,对企业进行年审或其他审批事项时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管理费、咨询费或赞助费。物价部门要向企业发放收费监督卡,详细列举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一个窗口服务、一个标准收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任何单位不得下达罚没指标,杜绝执法创收现象发生。各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和协调,避免重复执法和重复检查。行政执法部门要细化处罚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在执法检查中,对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坚持以教育和限期整改为主,逾期不改者再依法予以处罚;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确需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轻处罚。建立企业投诉制度,加大惩处打击力度,坚决制止执法违法行为。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⒌规范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和评比。禁止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我市推行同城(市县)联合检查及查处制度,检查前要预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和被检查单位。
⒍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社会治安法人责任制,健全内部治安防范机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自防自治能力;不定期组织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打击强装强卸、强揽工程、阻工闹事、敲诈勒索、偷盗哄抢等非法行为,建立健全专项治理的组织体系,逐步形成整治非公有制企业周边治安环境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考核奖惩
市、县(市、区)要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出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考核和奖励办法,设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奖励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考核工作由各级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市里对考核评选出的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四)严格行政问责
建立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承诺制、部门责任制、领导责任制、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作为、乱作为、索拿卡要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投资环境测评机制,由市优化办牵头、市工商联等单位配合,每年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对投资环境进行一次测评,评议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纳入年终对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对相关职能部门(含内设科室)负责人的提拔使用,要听取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意见,并作为主要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部门干部考察的必要程序。

200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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