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核准一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通知
(湘司发[2009]119号)
各市州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确保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缓解农村和城市社区老百姓“打官司难”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等问题,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省厅决定面向社会从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中,特别是对农村具备从事基层法律服务条件的人员中核准一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充实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基层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为提高拟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省司法厅拟组织全省统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执业培训考核,对通过培训考核的人员,根据国务院412号令,由省司法厅予以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条件
凡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在国家机关从事法制工作或在企业从事专职法务工作满两年的;
3、具有非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或在企业从事专职法务工作满五年的。
二、限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申请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
5、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6、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三、核准办法
1、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条件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培训申请登记表(附后),逐级上报省厅基层处。
2、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统一组织培训合格后,填写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县(市、区)、市州司法局对其执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到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厅基层工作处。
3、省厅基层工作处对其执业条件进行审查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办理注册登记。
四、培训、测试
(一)培训
1、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培训不少于40学时;
2、师资:聘请省内知名学府的教授、资深律师、资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授课老师;
3、授课方式:采取有针对性的专题讲座,开展与学员互动,解疑释惑。
(二)测试
1、测试范围: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基层法律服务职业道德;
2、测试方式:采取闭卷方式,时间为180分钟;
3、合格标准:测试题总分值为100分,达60分(含本数)为合格。测试合格的,由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颁发培训合格证。
五、报名、培训时间
1、报名时间: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1月20日,省厅不收取报名费;
2、培训时间:拟于2010年3月;
3、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几点要求
1、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司法局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基层科长要亲自抓,并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细致做好报名、培训的组织工作。
2、要严格审查把关。县(市、区)、市州司法局要严格按照核准条件审查把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审查人员和审查机关要在证明文件上签字盖章,坚决杜绝通过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培训考核。
3、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要将通知在一定的范围内张贴,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确保自愿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及时了解情况,及时报名参加核准培训。
4、要及时报送相关资料证书。各市州司法局基层科要将申请参加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培训人员名单于2010年1月25日前上报省厅基层工作处,网址hnsfjcc@126.com。在核准阶段要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培训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等有关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材料原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等相关资料、证书上报省厅基层工作处。
附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培训申请登记表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二оо九年十二月 十二日
二оо九年十二月 十二日
附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培训申请登记表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照 片 |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 专业 |
| ||||||||||||||
户籍所在地 | ||||||||||||||||||
现居住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身份证号 |
|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 |||||||||||||||
手机号码 | 住宅电话 |
| ||||||||||||||||
申 请 人 有 无 右 列 情 形 | 1.曾受过何种刑事处罚 |
| ||||||||||||||||
2.被开除公职 |
| |||||||||||||||||
3.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 |
| |||||||||||||||||
4.被吊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
| |||||||||||||||||
5.正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 |
| |||||||||||||||||
6.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 |||||||||||||||||
县(市、区)司法局审查意见 |
审查机关(章) 年月日 | |||||||||||||||||
市州司法局 审查意见 |
审查机关(章)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