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10号)精神,进一步落实“以奖促治”政策,有效解决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环境问题,扎实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通过“以奖促治”,推动重点流域、区域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效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为农村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注重实效,农民受益原则;
2.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原则;
3.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原则。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突出农村环境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品质大幅提升;到2015年,全市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基本实现“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和整治内容
(一)实施范围。原则上以农村新型社区和中心村为基本治理单元。优先治理小清河、潍河、白浪河、弥河流域和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
(二)整治内容。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
三、实施程序和监督考核
(一)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环保资金,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并对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庄实行“以奖代补”。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等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在农村环境保护相关领域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共同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工作。
(二)申报程序。每年上半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部门,根据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有关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发布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由县级政府申请,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经筛选平衡后安排“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三)资金管理。“以奖促治”、“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县级财政部门应在市级财政下达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监督考核。市级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对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好的县市,优先安排“以奖促治”资金;对未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差的县市,将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县市财政、环保部门要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作为“以奖促治”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参照国家“以奖促治”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安排本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完善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确定“以奖促治”政策支持的范围、目标、内容和资金需求,制定“以奖代补”生态示范建设的标准和办法,为年度资金安排提供依据。市经贸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