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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委关于认定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宁波市经委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慈溪市经发局:

根据慈溪市经发局《关于申请认定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请示》(慈经[2009]82号)悉,我委根据《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于2009年7月27日组织认定专家组和认定委员会对该企业进行初审,认为该企业以城镇生活垃圾为主要燃料,运行期间掺烧煤炭按热值比为19.32%,低于20%,按重量比为5.78%。生产的蒸汽既能够发电上网,也能够供给其他热用户,属于国家鼓励的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材料齐备、提供的数据可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的规定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2009年第一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9〕2582号),认定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2009年第一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9〕2582号)(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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