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晋建城字[2009]518号)
各市建设局、园林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和《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后凡申请办理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按新的资质标准予以核定。原已取得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要对照新的资质标准,尽快充实完善各项条件,我厅将适时组织换证工作。
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四级资质由各市负责审批,具体审批标准按照《山西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四级资质标准》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