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造林绿化工程以奖代补、先造后补、多造多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颁发部门】 河北省林业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 冀林办发[2009]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省生态文明和现代林业建设进程,鼓励和调动全社会力量加快城乡造林绿化步伐,打造河北青山绿水硬环境,真正解决林业工程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根据有关林业工程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奖代补是指按照全省设区市年度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考核综合排名,以奖励形式安排造林绿化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方式。
先造后补是指国家和省安排的造林绿化资金下达到县(市、区)后,先造林后领取造林补助的管理方式。
多造多补是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过检查确认的本年度超计划完成造林任务的县(市、区),在下年度中给予补助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以奖代补、先造后补、多造多补的资金来源为国家安排的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的林业建设资金。
第四条 以奖代补、先造后补、多造多补资金的补助对象为组织工程实施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以奖代补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分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和重点造林绿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
第六条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设区市年度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考核综合排名,以奖励形式对设区市进行资金补助。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补助的资金数额提报本市的资金分配方案(包括扩权县和财政直管县)。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意见审核后,提出全省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第七条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造林绿化,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重点造林绿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是指根据各工程县(市、区)的年度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考核综合排名,安排的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资金。
第九条 重点造林绿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要按照相关林业工程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先造后补
第十条 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资金要实行先造后补。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重点工程造林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先造后补资金补助的依据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阶段验收报告或竣工报告、采购合同、原始单据、报账申请等。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施工任务后根据验收报告,持报账凭据按照规定程序,领取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协议,在工程开工前申请一定比例的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工程前期开支。
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后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失败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按有关规定领取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各地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建设效果。
第四章 多造多补
第十六条 多造多补资金支持的造林方式为人工造林,补助标准按各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补助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多造多补资金补助的单位是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凡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多造多补资金:
(一)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超额完成年度造林绿化计划,且超计划造林面积总量在2000亩以上。
(二)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包括超计划造林面积)均已通过当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考核,且面积核实率和成活率均达到工程要求的。
第十九条 申请程序:
全省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考核结果公布后,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有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超计划造林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以正式文件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文件包括:
(一)申请多造多补资金的请示。
(二)年度造林实施方案。
(三)自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补助方式: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超计划造林任务进行正式批复,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工程投资计划,给予资金补助。各地根据重点工程投资计划,按照先造后补管理方式和相关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报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奖代补、先造后补、多造多补资金的使用和成效要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造林绿化工程以奖代补、先造后补、多造多补工作进行总结,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树立典型、推广经验。
第二十三条 对以奖代补、先造后补、多造多补资金出现严重质量事故或违规、违法使用的情况,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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