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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颁发部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2009年12月1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和《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城乡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9〕314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由各级政府对因病、因残、因火灾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

第二条 临时救助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简便易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临时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三无”人员;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

(五)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中的人员,如:精神病人,一、二级重残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

第四条 临时救助范围

凡户籍在酉阳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第六条 临时救助时间及标准

(一)临时救助时间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只救助1次,特殊情况可救助2次。

(二)临时救助标准

1.因患危重疾病的家庭人员,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点优抚等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3000-5000元的,给予500元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5000-10000元的,给予1000元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10000-20000元的,给予2000元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20000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救助。其他困难群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5000-10000元的,给予500元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10000-20000元的,给予1000元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20000元以上的,给予2000元救助。

2.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 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超过10000元以上的,视其情况给予1000-2000元救助。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超过10000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家庭共同生活人数每人给予300-500元救助。

4.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重点本科(一本、二本)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根据学费支出情况给予500-1000元救助。

5.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七条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程序

1.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通过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儿童福利证)、优抚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等相关证件及医疗费用自负依据或突发事件事实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村(居)委会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初步确定救助金额,填写由县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出具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家庭支出证明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过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资金发放:临时救助金由县民政局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临时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

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民政局可授权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金。

(二)特殊情况需再次救助的,应按审批程序重新申报。

(三)管理机关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第八条 救助资金的来源

县上建立临时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为:

(一)县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每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福彩公益金安排10%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市级补助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九条 资金的管理

(一)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每月由县民政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资金支付计划,财政部门核拨临时救助资金至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三)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工作,并设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

第十条 临时救助的职责与分工

(一)县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

(三)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四)各级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不得实施临时救助,已经获得临时救助款物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追回骗取的临时救助款物,并取消两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挤占、侵占、挪用、贪污浪费临时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情节轻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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