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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葫芦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葫政发[2009]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葫政发〔2009〕34号)


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我市北港工业区、兴城临海产业区和绥中滨海经济区已纳入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支持区域。为加速推进上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现将《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葫政发〔2006〕14号)作如下补充:

一、将利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在葫芦岛北港工业区基础上增加兴城临海产业区和绥中滨海经济区。

二、制订《葫芦岛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葫政发〔2009〕33号),你公司依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三、兴城临海产业区和绥中滨海经济区土地出让、资金使用、贷款本息偿还、权益质押等相关问题,参照葫政发〔2006〕14号文件办理,还本付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兴城市财政和绥中县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贴。

四、其它事项不变。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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