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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通报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粤建市函[2009]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通报制度的通知
(粤建市函[2009]78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实际,为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建筑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环境,经研究,决定建立我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通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内容

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包括:适用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并已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受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二、通报的方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除在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及时登录我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外,将定期或不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

通报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同步公布,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扩大影响范围。

三、工作要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诚信信息的发布工作,要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市函[2007]337号)》的要求,负责采集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并及时通过诚信信息平台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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