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我省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工本费内部结算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9〕167号)
省畜牧水产局:
你局《关于重新审定并发布湖南省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第45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牧水产系统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省动物卫生监督系统的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工本费内部结算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
证、章、标志名称 | 最终标准 | 备注 |
动物免疫证 | 每份0.1 | 64开卡片 |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 每份0.05 | 32开一联 |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 每份0.1 | 32开二联 |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每份0.1 | 32开二联 |
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 每份0.1 | 32开二联 |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 每份0.1 | 32开二联 |
针刺式免疫检疫标记章 | 每枚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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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刺式方形胴体检疫验讫章 | 每枚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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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刺式白条禽检疫验讫章 | 每枚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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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轮针刺检疫印章 | 每枚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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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轮检疫印章 | 每套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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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证(个人) | 每套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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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证(单位) | 每证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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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健康合格证 | 每证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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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专用章 | 每证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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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耳标(牌证) | 每套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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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合格标签 | 每枚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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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标钳 | 每把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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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标针 | 每根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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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标准为动物防疫机构系统内部最终收费标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防疫检疫,除按规定收取检疫费外,不得向管理(服务)相对人另行收取证、章、标志工本费。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证、章、标志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
三、你局接此通知后,应即通知各执收单位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