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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我省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工本费内部结算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9]1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我省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工本费内部结算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9〕167号)


省畜牧水产局:

你局《关于重新审定并发布湖南省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第45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牧水产系统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省动物卫生监督系统的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工本费内部结算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

证、章、标志名称

最终标准

备注

动物免疫证

每份0.1

64开卡片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每份0.05

32开一联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每份0.1

32开二联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每份0.1

32开二联

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每份0.1

32开二联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每份0.1

32开二联

针刺式免疫检疫标记章

每枚200

针刺式方形胴体检疫验讫章

每枚308

针刺式白条禽检疫验讫章

每枚186

滚轮针刺检疫印章

每枚290

滚轮检疫印章

每套100

动物诊疗许可证(个人)

每套6.8

动物诊疗许可证(单位)

每证10

动物健康合格证

每证6.8

动物检疫专用章

每证100

犬耳标(牌证)

每套2.00

检疫合格标签

每枚0.05

耳标钳

每把45

耳标针

每根3.00


二、上述标准为动物防疫机构系统内部最终收费标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防疫检疫,除按规定收取检疫费外,不得向管理(服务)相对人另行收取证、章、标志工本费。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证、章、标志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

三、你局接此通知后,应即通知各执收单位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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