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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新《保险法》考试有关情况的通报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文字号】 辽保监办发[2009]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新《保险法》考试有关情况的通报
(辽保监办发〔2009〕91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提高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检验新《保险法》的学习培训效果,11月6日,辽宁保监局组织开展了全省保险机构高管人员新《保险法》考试。各保险机构及高管人员对此次考试给予了充分重视,精心准备、积极参与,考试取得了较好成绩和积极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总体情况
参加此次新《保险法》考试的对象为全省42家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参加人员616人,实际参加人员585人,考试总及格率为91%。其中,90分(含)以上有57人,占9.7%;80(含)-90分144人,占24.6%;70(含)-80分有195人,占33.3%;60(含)-70分有136人,占23.2%。
财产险公司参考人数295人,考试及格率90.5%。其中, 90分(含)以上有32人,占10.8%;80(含)-90分有61人,占20.7%;70(含)-80分有93人,占31.5%;60(含)-70分有81人,占27.5%。
人身险公司参考人数290人,及格率91.4%。其中,90分(含)以上有25人,占8.6%;80(含)-90分有83人,占28.6%;70(含)-80分有102人,占35.2%;60(含)-70分有55人,占18.9%。
2、地区情况
全省各地市共设立13个考点。按及格率高低,排名是:锦州地区100%、阜新地区100%,沈阳地区97.1%,朝阳地区96.8%,抚顺地区90.9%,鞍山地区90%,辽阳地区89.2%,盘锦地区87.1%,葫芦岛地区85.7%,营口地区84.4%,本溪地区83.3%,丹东地区81.1%,铁岭地区79.3%。
各地区财产险公司按及格率高低,排名是,锦州地区100%,阜新地区100%,沈阳地区98.5%,盘锦地区94.1%,抚顺地区93.8%,朝阳地区93.8%,鞍山地区90.6%,本溪地区87.5%,辽阳地区85%,营口地区84%,铁岭地区80%,丹东地区77.8%,葫芦岛地区75%。
各地区人身险公司按及格率高低,排名是:阜新地区100%,朝阳地区100%,葫芦岛地区100%,锦州地区100%,沈阳地区95.9%,辽阳地区94.1%,鞍山地区89.3%,抚顺地区88.2%,营口地区85%,丹东地区84.2%,铁岭地区78.9%,本溪地区78.6%,盘锦地区78.6%。
3、公司情况
全省财产险公司按及格率高低,排名是:人保财险、永诚保险、都邦保险、渤海保险、民安保险、安华保险均为100%。、中华联合97%、太平保险94%、华泰保险89%、太保财险88%,大地财险86%,安邦保险86%,阳光财险86%,平安财险83%,天安保险82%,华安保险78%,中银保险75%,永安保险69%。
全省人身险公司按及格率高低,排名是:人保寿险、新华人寿、嘉禾人寿、太平养老、平安养老、恒安标准、首创安泰、金盛人寿、国泰人寿、合众人寿,幸福人寿、阳光人寿、英大泰和、中美大都会均为100%,平安人寿95%,中国人寿94%,民生人寿93%,人保健康91%,太平洋人寿85%,生命人寿85%,太平人寿85%,泰康人寿83%,中英人寿67%,中意人寿50%。

二、主要特点及问题
此次新《保险法》考试是第一次全省范围内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考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组织严密。辽宁保监局各有关部门进行了周密计划和精心准备,各保险行业协会及考试中心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确保整个考试工作按计划顺利进行。二是认识到位。绝大部分保险机构对此次新《保险法》考试高度重视,能够按时报送参考人员名单,迅速传达考试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考试工作,首次考试参考率达到95%。三是收效良好。各保险机构在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能够统筹兼顾,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有的单位还组织了集体辅导。考试总体上取得较为满意的结果,全省保险机构高管人员法律法规水平也有了较大幅度提升。
同时,通过本次考试,也暴露出全省保险机构及高管人员在学法、用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保险机构对考试重视程度不高,组织不够严密,少部分高管人员没有将此次考试作为自我检验、自我提高的良好契机,存在敷衍应付等现象。二是部分高管人员对保险法学习重视不够,特别是一些基层公司高管人员的法律知识掌握不扎实,下功夫不够。三是部分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够强,特别是一些在一线岗位人员重业务、轻学习,对保险基本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深入,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相关要求
这次考试是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学习,促进保险业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各保险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以此次考试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新《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督促从业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12月18日,辽宁保监局将组织第二次考试。参考人员为未参加及未通过首次考试的高管人员,参考人员名单和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将发送至各省分公司。请各机构有关高管人员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对不参加考试及在第二次考试中不及格的,辽宁保监局将在全省行业内通报考试结果,并建议上级机构更换相关高管人员。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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