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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现在正值粮食收购季节,为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工商职能,现就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确保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落到实处。《实施办法》是省政府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的,对加强我省粮食收购资格证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坚决管好粮食市场。

二、严格把关,加强对粮食主体资格的审查和监督管理。一是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对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要严格依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后予以办理营业执照或增加粮食收购经营项目。二是对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不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证。三是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或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予以查处。

三、立足职能,做好对粮食经营者的服务工作。各地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各类所有制粮食经营者要一视同仁,加强信息服务,为粮食经营者提供登记注册、粮食收购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便利服务;积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粮食经营者提供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探索发展统一配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现代物流方式,创造良好的粮食经营环境。

四、强化监管,认真履行粮食市场监管职能。各地工商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监督检查,加强市场巡查力度,增加市场巡查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五、信息互通,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各级工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建立粮食市场监管责任制。要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合作以及和相关行业组织、新闻媒体之间的协作配合。强化监管执法过程中的信息通报和工作配合,做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整体合力。遇到粮食市场管理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市场处。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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