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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中沧“招拍挂”2号政府储备用地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颁发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09]3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中沧“招拍挂”2号政府储备用地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9〕3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5〕873号)和厦府地〔2009〕420号文的批复,决定征收海沧农场集体土地20418.226平方米,收回海沧农场经厦府〔1998〕地511号批准的国有土地2949.853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

海沧中沧“招拍挂”2号

城市建设

23368.079

海沧街道

海沧农场

厦门海沧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9〕420号文批准的用地红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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