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中沧“招拍挂”2号政府储备用地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9〕3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5〕873号)和厦府地〔2009〕420号文的批复,决定征收海沧农场集体土地20418.226平方米,收回海沧农场经厦府〔1998〕地511号批准的国有土地2949.853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 | 海沧中沧“招拍挂”2号 | 城市建设 | 23368.079 | 海沧街道 海沧农场 | 厦门海沧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9〕420号文批准的用地红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