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09年度第三批城市规划控制区外李文洪等19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莆政土〔2009〕189号)
涵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2009年度第三批城市规划控制区外李文洪等19户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涵政综[2009]23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0.196公顷(其中:耕地0.13公顷)转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其中:江口镇前面村旱地0.044公顷,石东村园地0.036公顷,新墩村水田0.074公顷,江口社区旱地0.012公顷,刘庄村园地0.03公顷,合计用地面积0.196公顷。涉及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由你区负责组织调整,未予调整的应按照我市现行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该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0.196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面积0.196公顷,计入涵江区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该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耕地0.13公顷的占补平衡由你区负责。
四、你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及用途使用土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安排各建房户供地审批手续由你区依据闽政[2004]21号和莆政综[2007]16号文件负责办理。
莆田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