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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及执行新的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


【颁发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09]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及执行新的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新的操作规程》。我市需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按省公布的目录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及盖章项目清理情况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规范审批行为,努力提高固定资产项目审批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程

新的操作规程规定,项目办理共分审批、核准、备案、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核准四类,明确了办理项目的各个环节、流程和办理时限(流程示意图附后)。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的项目办理流程和时限进行办理,牵头组织并联事项的部门做好组织并联审查(验收)工作,市投资促进中心要按照新的操作规程调整实施。

二、认真组织并联办理事项

对固定资产项目建设条件审查、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环节实行并联办理,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办部门按本系统各级事权划分参与联合审查(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合理确定参与并联办理的职能部门和审批内容,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2快速高效。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实行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查、限时办结制度。

3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开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公示。

(二)办理内容

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

1办理环节。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在办理核准手续前、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组织联合审查。

2审查内容。项目前期工作中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管理的各种事项(省文件规定的29个事项)。

3职责分工。由市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各县(市)、区办理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

1办理环节。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核准类和备案类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批准开工手续前组织联合审查。

2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及有关职能部门管理的各种事项(省文件规定的施工图联合审查事项)。

3职责分工。由市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项目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各县(市)、区办理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1办理环节。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核准类和备案类项目在项目建成后组织联合验收。

2验收内容。竣工验收阶段及有关职能部门管理的各种事项(省文件规定的20个联合验收事项)。

3职责分工。由市审批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中心组织联合验收。各县(市)、区办理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联合验收。

(三)工作要求

1超前服务。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提前介入,帮助项目单位准备和完善申请材料。需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及时上报;需下级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及时协调办理;中介组织参与检验检测检疫和评估评审的事项,实行即时办结制。

2统一受理。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接受,分别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材料符合条件的正式受理。

3联合审查。牵头部门负责制定联审制式通知、联审制式意见和联审公章,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或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限时出具书面意见,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形成会议纪要和联合审查(验收)结果。

4集中回复。牵头部门依据审查(验收)结果,加盖并联办理公章,统一回复项目单位。

5牵头部门要及时组织联合审查(验收),限时办结。协办部门要按时参加,依据职责分工,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缺席视为默认,对有关联合审查(验收)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核准、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示意图(略)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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