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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2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保护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关怀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尘毒治理力度,改善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效遏制了职业病危害的势头,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但是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全区有煤炭、化工、冶金、电力等近20个行业的1000多家企业存在着粉尘、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氨、苯等多种职业病危害隐患,接触有毒有害隐患的从业人员达到12万多人;二是尘肺病发病率居高不下,急慢性职业中毒时有发生;三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生往往难于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作业场所劳动条件恶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投入不足;职工个人防护措施不全,缺乏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职业健康监护。二是我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相对偏少,不能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三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挑战。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进一步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落实用人单位责任,立足区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科学管理等综合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指导方式,重点解决目前对劳动者危害比较严重的职业病。
4.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劳动者监督的职业病防治体系,使全区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不断提高,劳动条件显著改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
(二)具体指标。
--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氨气、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7年下降20%,铅、锰、苯等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85%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率达到90%以上。
--到2015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年监测率达到6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5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
--到2015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
--到2015年,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和乡镇,化学中毒和放射性辐射医疗救治、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到2015年,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任务与职责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强化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
2.提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职业病危害。对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落后,职业病防治条件差的企业,通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改善,无法改善的依法淘汰。
3.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按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5.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护能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为劳动者配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工作,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6.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7.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在产品成本核算中按单位产量确定适当的职业病防治经费,主要用于职工健康教育、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监测等工作支出。
(二)构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和监管体系。
1.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分级、分类培训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提高职业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和诊疗能力。加强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到2015年,确保乡镇卫生院有2名-3名医师得到不少于1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建立职业病防治指导中心和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库。
2.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网络。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的职业病卫生服务体系,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将职业病预防控制职能延伸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基层职业病防治网络。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选择三级甲等医院建立区级职业中毒医疗救助基地和核辐射事故医学救治中心。在尘肺病患者相对集中的地区,加强尘肺病专科建设,引进先进的治疗技术和手段,提高尘肺患者的生存质量。逐步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体系,使职业病人及时得到诊断、鉴定、治疗和康复。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纳入我区法制建设体系之中,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协调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装备水平。加强监督执法培训,提高监督执法能力。
(三)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患者保障体系。
1.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完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积极探索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提取部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职业病防治宣传与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逐步建立适合我区区情的职业病治疗、康复制度。
2.加强对高危行业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管理,依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工伤保险和不履行危害告知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劳动争议仲裁、人民法院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团体,要积极为职业病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等。
(四)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的防治。以控制煤工尘肺、矽肺为目标,强化对建材、煤矿和冶金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查制度,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2.重大职业中毒的防治。进一步加强对化工、制药、造纸、蓄电池等行业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全区开展各类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普查登记,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三级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数据库。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治理的重大职业中毒隐患,并进行治理。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治。实施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危害治理,开展危害控制试点,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及关键防治技术措施,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计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放射性危害。
(五)开展职业病信息监测预警。
建立健全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将职业病危害信息监测纳入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监测系统。根据国家职业病监测哨点方案,实施以煤工尘肺、铅中毒等为重点的职业病哨点监测。开展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调查,加强对重点人群和特殊人群的健康检查、登记建档和监控工作。
(六)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
依托自治区、市、县、乡四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逐步建立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认真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将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计划范围。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重点抓好煤矿、化工、建材等行业劳动者的培训。
(七)开展职业病防治科技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
推动职业病防治技术推广应用,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加强煤化工等新兴产业技术的职业病防治科研工作。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加强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工作。
(八)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补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鼓励行业、企业组建多学科、多功能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逐步培育和发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职业有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咨询、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介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模式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强化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服务机构准入,完善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加强资质培训,规范服务及收费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
自治区儿童免疫工作和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将职业病作为重大疾病进行管理。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职业病督导检查和评价工作。各地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增强职业病防治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我区地方性职业卫生法规和相关实施办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预防保健工作,查处职业病违法行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职业健康教育。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时要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加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职业病防治关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工作,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并监督实施。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依照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我区煤炭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察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管理、职业病人工伤待遇管理支付和权益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建立职业病患者救助体系,对没有单位承担责任的或责任单位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职业病人进行救助,特别要对因职业病致残致贫的农民工患者进行救助。
各级工会组织要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代表劳动者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财政部门要安排工作经费,用于职业病鉴定、评价、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工作,重点加强对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和尘肺病专科治疗医院建设的资金扶持。
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及成果推广管理工作。
(三)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管职责。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针对本地区企业职业危害特点,特别是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加强监管,建立职业病危害档案。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应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大经费投入。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的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五)加强交流与合作。
加强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展合作渠道,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重要工作,跟踪国内外职业病防治发展前沿动向,加强信息交流与人员培训,学习借鉴先进经验,逐步缩小我区与国内先进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差距,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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