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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会字[2009]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9〕80号)


陈义鑫、赵银锋:

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陈义鑫、赵银锋为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陈义鑫为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的执行合伙人。

四、陈义鑫(33001004)、赵银锋(33030034)、邱秋霞(33080082)、苗普军(41070063)、房芳(15070005)共5人为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五、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办公地址为嘉兴市都市先锋商住楼1-1109室。

六、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复函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报我厅备案,并到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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