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巴政办发〔2009〕8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等各项工作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0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以人为本,关注生命为宗旨,以构建平安巴彦淖尔为主线,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重点,通过落实责任、完善设施、严格执法、广泛宣传,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改善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努力创建“安全、畅通、高效”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现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㈠总体目标
以构建全市“大交通安全”格局为抓手,通过强化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严格把好驾照考试及准入关、车辆年检关、安全检查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培训关,突出抓好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镇、乡村等重点板块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形成事故隐患治理,安全防范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普及的整体合力,通过各地、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实现“降事故、保畅通、保安全、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促发展”的目标。
㈡具体目标
通过地区间、部门间、单位间的通力协作,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设施进一步完善,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交通秩序良好有序,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车辆、驾驶人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交通安全宣传进一步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显著增强。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自治区和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保持稳中有降状态,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
三、职责分工
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交通管理目标,抓住“城市保畅通、农村保安全”的关键环节,明确综合治理工作中各有关部门事权和职责的划分,把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及相关责任逐项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
㈠公安交警部门职责: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对车辆和驾驶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管理力度,严肃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定期公布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及时排查交通安全隐患,对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整改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部门履行交通安全职责的督查力度,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各地区及相关部门企业明查暗访,检查各部门交通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于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领导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同时要求其限期整改。
㈢交通部门及相关单位管理职责
⒈交通局、公路局:要按照原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等规范和标准,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等级公路、县乡公路、通村公路等公路工程项目,配套设置规范的里程碑、百米桩、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通行的各等级公路主干道两侧平交路口支线应及时取缔;批准的支线路口,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要齐全,并在支线出入口设置减速装置。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经常对本辖区各类警示警告标志和标线进行检查,发现损毁、陈旧、丢失的要立即更新和补齐,确保标志标线齐全、规范。同时,要做好公路养护工作,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损坏,应当及时修复,及时清理路面泥石流、积雪和积冰。对急弯、陡坡、水毁等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排查整改。按照养护管理相关制度,对管养路段经常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新建公路通车验收,必须由公安交警部门参与道路交通安全验收。
⒉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主动向政府汇报,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到新建高速公路与高速交警营房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与高速交警招录培训同步进行,并在高速公路开通时同时投入使用。负责完善我市境内g6高速公路、g110国道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其它安全设施的安装养护,加大道路科技管理的投入,在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及时查找消除安全隐患。遇雨、雪、沙尘、雾等恶劣气候条件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及时采取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遇下雪根据雪情提前在路面撒溶雪剂、防滑料等,及时消除路面的结冰、积雪,保障g6高速公路和g110国道的安全畅通。
⒊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对汽车客运场站进行安全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安全制度不落实的运输企业进行整顿。加强客运线路的审批工作,现已开通的境内营运线路的通行能力,由公安交警、公路、水务等部门按各自的管理范围和职能实地勘查后,书面告知运管部门,运管部门依据上述部门的意见,做好班线调整工作;对新批班线也要与公安交警、公路、水务等部门进行实地勘查,并由上述有关部门拿出意见,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不予批准。要与公安交警和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对客运车、出租车进行联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营运线路、客车报废、更新),建立互通情况信息制度。遇雨、雪、雾、沙尘等恶劣气候不符合车辆通行条件时,与公安交警、公路部门共同对公路营运车辆采取停运措施。坚决取缔非法营运车辆,加强对营运二、三轮摩托车的管理。要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加强对驾校的管理、监督和整顿。参照周边盟市的做法,在保障残疾人生活条件下,取缔残疾人三轮车。
⒋路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规切实履行职责,特别是在恶劣气候条件下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设置相关警示标志,管理交通秩序,在实施交通管制或发生交通事故时,提供提示标志、反光锥筒等安全警示设备,及时清理现场并协助公安交警、运管部门管理营运车辆。
⒌其他道路收费业主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在已建成的公路设置里程碑、百米桩及符合国标的交通标志、标线。对排查出的事故危险路段及时进行整改,一时不能进行彻底整改的道路隐患,要设置提示、警告标志。做好公路养护工作,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损坏,应当及时修复。雨、雪、沙尘、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交通事故后,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采取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的措施或实行交通管制,并及时清理现场,遇下雪应在路面撒溶雪剂,及时消除路面的结冰、积雪,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㈣建设部门管理职责:
⒈根据城市发展及交通需求按照标准设置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电子监控系统等交通安全设施。同时,应将上述安全设施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预算,实现专款专用;在繁华路口建设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在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养(敬)老院门前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在设置时应征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
⒉在市区、城镇区配建、增建停车场和在城市街道施划停车场(泊位)应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规划实施。
⒊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行驶路线或站点,使之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⒋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城市道路的积雪、积水、结冰,认真消除安全隐患。
⒌加强市区、城镇区道路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下水井盖丢失以及路面毁损出现的塌陷、坑漕等路面隐患,严防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对占用道路摆摊设点的商贩加强管理,严防在交通流量高峰期,因非法摆摊设点挤占道路引发拥堵和交通事故。
㈥教育部门及各中小学校职责:教育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内容列入中小学的教学计划。要保证每学期不少于两次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从小养成文明参与交通的习惯。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对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负责校园周边及校门口的各类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在上学放学高峰期间,派校警、老师管好校门口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各学校的周末、寒暑假学生回家、返校时,必须有专人负责学生接送工作,不得让学生乘坐农用运输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超员车、报废车、拼装车回家、返校。学校要教育学生不要到公路、城市街道进行晨练、煅炼或训练。学校举办各种活动,要有安全措施并有专人负责。学校组织开展的学生集体出行活动,必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跟车,选择安全路线,并报请交警部门从严审查承运企业、车辆、驾驶人的资质,确保师生安全出行。
㈦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的职责: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营运、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等制度。运输企业法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组织所属人员(包括挂靠车辆、个体车主及其雇佣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企业营运的载客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重中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车、校车、非校车要强制安装配有驾驶人、车厢摄像头、报警等综合功能的gps定位系统,确保其完好有效,实现对上述车辆的有效监控,避免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随意揽客和串线等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要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人源头管理档案,掌握驾驶人的基本生理、精神健康状况,确保其在良好的精神状态下从事营运。
汽车客运站:要按照原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制度,即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不出站、驾驶人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在遇雨、雪、雾、沙尘等恶劣气候条件不符合通行条件时,要对所属公路营运客车进行停运。汽车站进出口的设置要合理,不得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同时要增派保安人员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事故发生。所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㈧新闻单位职责: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固定栏目,定期免费制作播出。免费发布恶劣气候预报和交通管制公告,积极主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㈨气象部门职责: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和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中短期气象分析及近期的气象预报,提前对雨、雪、雾、沙尘、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恶劣气象进行通报,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交通局、公路局、运管处、路政管理部门、建设部门、运输企业、新闻单位等有关部门联系,定制气象短信,遇有不利于交通安全的天气时,使有关部门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㈩信息、通讯部门职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用手机短信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免费发送恶劣气候条件、预防事故短信和交通管制信息及道路堵塞情况等。
(十一)医疗卫生部门职责:在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绿色救援通道,接到交通事故救援信息后,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伤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十二)保险公司职责:发生交通事故接到交警部门的预付通知书后,要立即向伤者预付抢救费用,向死者亲属预付丧葬费用。
(十三)公安消防部门职责: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动,同接警同出警,遇有重特大交通事故,负责现场施救工作和危险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现场处理,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
(十四)农机部门职责:加强拖拉机技术管理,不断提高拖拉机驾驶人的素质。拖拉机挂斗、超长、超宽,不符合国家标准一律不予办理落户手续。禁止拖拉机在高速公路、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通行。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农机监理人员要严格进行管理。建立完善拖拉机及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反馈有关情况。
(十五)民政部门职责:在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致死案死者身份不明和发生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后,积极配合事故处理部门妥善处理交通事故中死者的殡葬事宜,所需费用待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后,由损害赔偿责任人承担。
(十六)水务、防汛部门职责:开展沿黄河、沿内陆湖海居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告知沿河、沿湖海居民冬季禁止在冰面行车,并主动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在河、湖冰面行驶的营运客车。
(十七)环保部门职责:加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监管,运送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负责现场前期处置和后期处理,并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十八)司法部门职责:围绕普法工作,结合“法律六进”等活动,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列入普法活动必学、必知、必考内容。积极参与事故快速处理,推动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
(十九)督查部门职责: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考核内容,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成效明显的通报表扬,工作推诿、效率低下、存在问题的通报批评。
(二十)监察部门职责:加大对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的监察力度,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出现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要严查严办,并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十一)政府应急办职责:执行24小时值班工作制,确保遇到突发事件时,迅速将信息传达上报到各级各部门,并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应对,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及时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二十二)其他单位职责:定期教育本单位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调整、充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王建平 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贾英祥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刘树森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成 员:
侯文瑞 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闫晓光 市公安交警支队政委
范虎成 市监察局副局长
霍增禄 市安监局副局长
黄永贵 市发改委副主任
田文化 市建委副主任
岳 嵘 市交通局副局长
傅文慧 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杨世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白 桦 市司法局副局长
苏常亮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 敏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 莉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朱卫星 市卫生局副局长
嘉珩岱 市广电局副局长
肖大为 市工商物价局副局长
云水明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黎长顺 市总工会副主席
闫永春 市团委副书记
刘文英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副总经理
张邴清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副总经理
王智和 临河区政府副区长
贾文广 乌前旗政府副旗长
王肇晟 乌中旗政府副旗长
阿拉腾朝鲁 乌后旗政府副旗长
樊 文 杭锦后旗政府副旗长
图 门 五原县政府副县长
王玉林 磴口县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具体负责监督落实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办公室主任由交警支队政委闫晓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马燕军、苏平静,副政委刘晓萍,副支队长秦峰担任。
㈡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促进综合治理效能提高。一是为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各级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要把工作任务细化分解,明确领导、明确责任、明确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定期研判形势,会商对策措施,积极改进提高。二是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实现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规划、综合协调和系统实施。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工作会商制度”、“信息沟通反馈制度”、“工作催办和督办制度”、“目标考核管理制度”等,特别要在市、旗(县区)、苏木镇三级政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考核指标。通过制度建设和约束,规范管理和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交通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联络和反馈。
㈢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基础保障。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所需资金,采取政府统筹、社会融资等办法筹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投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注重考虑其专项支出,切实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投入。要从财力、物力、人力上给予积极支持,有效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交通安全科学防范、监管水平。按照《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确保交警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建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费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经费总量,明确执法装备、科技建设、营房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专项经费所占比例,保证增长,保障发展。
㈣加强行风评议,树立良好形象。各部门、各单位在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中,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行风评议,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提出的问题、建议限期整改;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树立良好形象。
㈤开展联合执法,强化监管合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涉及的范围广,单靠某一个部门难以管理到位,各执法单位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加大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监管,重点对农机领域和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集镇、乡村等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部位,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推进整改落实。
㈥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强化行政问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等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