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毒性肝炎临床诊断及报告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疾控字[2009]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毒性肝炎临床诊断及报告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9〕12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在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中,我市病毒性肝炎报告发病率和死亡率一直排在所有传染病报告的前列。而且,我市仍然存在乙肝病人的重报、漏报、错报等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各级医疗机构对2008年卫生部修订的病毒性肝炎的诊断和报告标准掌握不统一,影响了乙肝防治策略的实施及评价。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毒性肝炎信息报告管理,充分发挥网络直报的优势,规范各级各类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病毒性肝炎报告管理工作,提高病毒性肝炎的临床诊断水平和报告质量,现就加强我市病毒性肝炎诊断和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新修订的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甲型肝炎诊断标准(ws298-2008)、丙型肝炎诊断标准(ws213-2008)、丁型肝炎诊断标准(ws300-2008)、戊型肝炎诊断标准(ws301-2008),对病毒性肝炎进行诊断报告,进一步规范我市各医疗机构的肝炎诊断工作。

二、医疗机构对于就诊的各型病毒性肝炎患者,无论是新发病人、慢性病患者以及慢性hbsag携带者的初诊或复诊,首诊医师均需进行门诊日志登记,登记内容须包括:就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地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等。

三、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文件的要求报告各型病毒性肝炎病例。

四、卫生监督机构应对辖区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零缺报情况、报告及时性、审核及时性、重报、漏报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与综合评价,查找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肝炎个案的查重工作,减少肝炎重报,并做好肝炎病例的流调和核实工作。

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开展病毒性肝炎有关标准的骨干培训,加强对区县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考核。

七、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辖区和单位内部有关人员的传染病网络报告技术规范、要求和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等的培训,尤其是做好新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新标准的全面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