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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潍坊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办字[2009]1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通知
(潍政办字〔2009〕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面开展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上升势头。但也有少数地区“打非”工作存在漏洞,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目前正值年终岁尾,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为坚决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2010年2月底,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集中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级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供销等部门密切配合,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突出的县、乡(镇)进行全面排查,特别要对废弃厂房、出租房屋等进行重点排查。对多次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员,要指定专人,采取包村、包户、包人的方式进行监督。要充分利用摩尔探测仪等科技手段进行排查,确保不留死角。排查中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除对非法生产者依法惩处外,还要认真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料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发现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查清产品来源,一并严肃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刻剖析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组织、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重点县市区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发表电视讲话;重点乡镇要组织宣传车,粉刷永久性标语,印发宣传材料;重点村庄要逐家逐户签订责任书,确保宣传工作家喻户晓。要深入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禁未成年人参与生产烟花爆竹活动。要再次向社会公布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形成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态势,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进一步落实“打非”工作职责,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建设平安潍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职责。要切实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领导责任,落实村民委员会的具体监督责任。要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强化监管手段,配备必要检测装备,把“打非”工作落实到基层。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供销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安监部门发现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联合执法,坚决依法取缔;继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细致地查找和整改企业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隐患,确保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开展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行动,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工商部门要加大城乡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供销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供货备案制度,严禁销售非法产品。对因“打非”工作责任不落实、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突出、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地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检查督导和信息报送工作。各级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检查组,深入重点乡镇、村庄进行检查督导,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市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地要从安监、公安等部门抽调专人联合办公,负责情况信息控制工作。从现在开始至明年2月底,每月14日和30日向市政府“打非”办(联系电话:8783718)报送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工作总结请于2010年3月1日前报市政府“打非”办。

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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