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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民优发[201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2011〕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精神,现就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2010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二)2010年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二标准执行。

(三)2010年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三标准执行。

(四)2010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四标准执行。

二、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

一、2010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二、2010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2010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四、2010年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
2010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残疾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3,413
因公3,336
因病3,232
二级因战3,155
因公3,040
因病2,961
三级因战2,885
因公2,771
因病2,655
四级因战2,540
因公2,388
因病2,273
五级因战2,173
因公1,970
因病1,834
六级因战1,694
因公1,562
因病1,375
七级因战1,336
因公1,257
八级因战1,065
因公993
九级因战935
因公819
十级因战770
因公683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二:
2010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城镇农村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孤老、遗孤)31242187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遗孤)29802086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孤老、遗孤)25231766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24031682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22061544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19101337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三:
2010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城镇农村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22831598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21241487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17741242
建国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1485104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201841
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 470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四:
2010年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标准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500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500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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