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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环境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德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字[2009]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环境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政办字〔2009〕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环境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德州市环境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环境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市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防控体系
(一)源头控制。加强项目管理,从源头上加强环境风险控制。一是应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对高环境风险企业,尤其拟建在人群密集、饮用水源地、引黄河道等环境敏感点、敏感区域内的环境高风险项目,严格限制审批。二是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对存在环境风险的新建项目,必须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必备内容。“三同时”验收时,把环境风险评估要求内容的落实情况,作为验收的否决项。
(二)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应急能力评估、企业风险评估两项内容。市环保部门制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并组织行业专家组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1.企业风险评估。风险企业分为重点风险企业和一般风险企业,并实施分类管理。市环保部门组织对重点环境风险企业进行评估。其中重点风险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冶炼的,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企事业单位。
一般环境风险企业主要由县(市、区)进行评估,市环保部门不定期抽查。通过评估,确定企业风险因子,形成企业风险档案和评估意见,环保部门督促企业对照评估意见逐项落实。企业落实风险评估意见的情况由环保部门纳入年度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定的考核内容。2.应急能力评估。主要考核各县(市、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对风险源的日常监管能力,如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物资库建设、应急设备装备、应急演练等情况。
(三)分类防控。
1.水环境污染风险防控管理。实施车间排污口控制、厂区总排污口控制、入河排污口、河流断面四级防控。其中河流断面控制为:在全市主要河流设立县界、市界出入境监控断面,重点加强跨省断面的监控。在入河排污口、断面设立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并定期进行人工监测和校正。尤其加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同时,根据全市主要河流及支流、重点环境风险源情况,预设河道截污坝、河道截污闸和污水分流区域,一旦发生重大水体污染事故,可将污染水体控制于境内,确保最大限度减小影响范围。2.大气环境污染风险防控管理。主要是针对区域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所建立的应急管理系统。区域应急实行网格化管理,系统提供每个网格内的详细人文信息;提供事故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扩散模型。根据模型分析,确定疏散范围、疏散线路规划;同时可以利用三维成像技术对污染因子扩散方式进行动态模拟。3.放射源管理。按照《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规定,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辐射事故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对放射源的购置、转移、使用、贮存、报废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4.危险废物风险防控管理。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科技创新,提高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水平和管理能力。对危险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处理到最终处置实行全过程管理。重点加强境外危险废物向我市非法转移的防控工作。
(五)预案系统。市、县环保部门和企业分别制定本级环境应急总体预案和其他专项预案,尤其要完善特征污染物应急处置的专项预案。环保部门所有预案均应通过专业机构评审,报上级环保部门和本级政府备案。重点风险企业应通过市级专业机构评审,一般风险企业应通过县级以上专业机构评审,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预案应统一格式和内容,规范和完善对外接口,并制定具体的应急操作手册,便于实施。

二、预警体系
(一)预警信息采集系统。包括四个模块,主要功能是通过技术手段和群策群防,及时发现危害环境安全的信息,及时作出处置反应。1.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按照三级防控系统的要求,对污染物实时连续监测,特别是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及时发现超标,并作出预警。2.日常监督检测管理。市、县环保部门和企业,分别定期进行例行人工监测,一方面对自动监控进行校正,另一方面弥补自动监控的不足和死角。3.举报投诉系统。接收和处理群众投诉和突发环境事件的报案信息。4.环境安全信息联络员制度。由各县(市、区)在辖区内重点断面、重点区域聘用或培养一批环境安全信息联络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向环保部门举报,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链条,为及时准确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支持。信息联络员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可对其进行奖励。
(二)预警信息判定与发布
按照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四个等级,即: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和ⅳ级预警,分别对应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一般环境事件。结合各类环境应急预案,对信息采集系统收集的预警信息进行识别、分析和综合判定后,确定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并向有关单位、人员和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三、应急处置体系
(一)应急指挥系统。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并依托应急指挥平台实施应急指挥。全市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平台以市、县两级环境监控中心为基础,以三维地理信息系统为载体,融入应急指挥通信系统、预警系统、保障系统、预案系统、应急辅助管理系统构成。实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应急处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预先设定各种突发事件的响应模式和响应流程,一经触发,各环节立即产生联动响应。1.环境应急指挥部。市、县两级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其中,市级环境应急指挥部以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环保局长任副总指挥,安监、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县级指挥部。环保局安全管理科室负责辖区内环境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2.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建立语音通讯方式的应急通讯系统、高塔视频监控系统、车载现场传输系统、gps导航系统,文件、图像、语音传输系统。3.应急辅助管理系统。建立以三维地理信息系统为载体的管理技术平台,包括重点工业企业、流域、交通干线、市政管网、饮用水源地、信息发布、应急档案等管理模块。每个模块均包含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详细技术信息。(1)重点工业企业应急管理模块:提供企业完整的风险源档案,详细的风险因子资料,能在地理信息系统上定位显示、调阅。矢量化的厂区平面图;厂区地下管网及污水流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等。(2)流域应急管理模块:以全市各主要河流为中心,建设流域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平台。包括各主要河流水文、地理、人文等基础信息库;流域内主要环境风险源、风险因子信息库与评估报告;每条河流分段应急防控工程、技术方案;水污染扩散预测模型;应急物资调度、线路规划方案。(3)饮用水管理模块:以饮用水源地为中心,辐射至影响范围内的重点风险源和每条引黄河道,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平台。(4)信息发布管理模块:主要包括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所建立的信息发布(报送)模版、程序和方式等。(5)应急档案管理模块:伴随应急指挥系统同时启动,记录应急指挥系统所做的每一项工作、发出的每一条指令、接收到的信息等,形成完整的应急档案。(6)交通干线、市政管网等管理模块是以辅助功能为主的系统,其作用是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完备的信息支持。(二)应急处置响应。应急处置响应分为四级,即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根据发布的预警信息,由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处置程序。ⅰ级响应对应ⅰ级预警,ⅱ级响应对应ⅱ级预警,ⅲ级响应对应ⅲ级预警,ⅳ级响应对应ⅳ级预警。在环境应急状态下,市、县、企业实行三级联动,根据污染类别,分别启动水环境污染、大气环境污染、辐射环境污染、危险废物污染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四、组织保障体系
(一)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应急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与经费保障、应急装备等内容。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可从实际出发,成立环境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具体的机构编制事宜,按程序上报市编委研究确定。企业建立专职的环境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环境安全工作。要落实经费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提高环境安全防控能力水平。环保部门和企业应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能及时有效应对。
(二)组织体系。建立市、县、企业三级环境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安全日常监管,企业负责落实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环保、财政、水利、公安、安监等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强化责任落实,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确保防控体系正常运行。
(三)保障系统。
1.物资保障。按照超前准备、保障到位的原则,建立市、县、企业建立三级应急物资库和物资储备信息库,形成环境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确保在事故状态下,在最短的时间内调集应急物资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蔓延,降低损失。2.技术保障。主要由专家保障队伍和技术资料库组成。聘请经验丰富的行业专家,担任环境应急专家,形成专家库,负责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弥补行政管理部门在环境风险防控方面的不足。技术资料库主要为应急指挥过程提供风险因子技术信息,包括风险因子种类、数量,以及每种因子的特性和具体处置方法等。

五、问责体系
环境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业,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为13个网格,建立全市风险源网格化监管体系,每个企业作为网格内的风险管理节点,明确每一个网格和每一个节点的监管任务、责任人和应承担的责任。
进一步完善环境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将辖区内环境安全管理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市、县、企业三级环境安全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撤销其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于监管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及时发布案件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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